当合同一方不履行开具发票的合同义务,另一方能否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取得发票的权利?税务部门对开票方能做些什么?看完下面这个案例,解开谜团。
两公司货款争议,引出大案件
2010年、2011年A公司与B公司订立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加工的轮胎。后因货款争议,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B公司支付货款4044664.5元,B公司提起反诉,但并未获得支持。
判决认定: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真实有效;至2012年6月,A公司共向B公司发货17675101元,B公司支付货款17386702.5元,次品轮胎赔偿应退B公司204657元;A公司已开具100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判决如下:
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A公司货款83741.5元;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B公司开具16381702.5元的增值税发票。
2016年3月21日,未如期拿到发票的B公司向A公司所在省税务稽查部门举报:A公司销售货物收取货款后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A地税务稽查部门同年8月3日对A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A公司未按期改正,稽查部门同年9月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A公司处罚款2000元。
逃税证据充足,上诉失败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举报A公司有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两项违法行为。
A地税务稽查部门核查认定A公司存在未开具发票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在A公司未按期改正的情况下,对其处以罚款,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向B公司告知了处理结果,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A地税务稽查部门出示的有关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凭证表明,该部门对A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掌握了A公司不存在偷逃税行为的资料,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公司的诉求。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举报A公司拒不开具增值税发票、逃避应缴纳巨额税款,根据已查明事实,A地税务稽查部门就上述问题已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已履行法定义务,判决维持原判。
经常有很多人抱怨,我公司缺少进项发票,缺成本发票,我要怎么办啊?票也没有,但是入账报税不等人啊,我真的好忧愁啊!
企业缺少进项发票,供应商坚持不开票,该怎么合规处理?
其实之前有看见有的有一些权威的回答:尽量找开专票的供应商合作啊。
嗯!没错,真的就是这么回答的。但是,如果真的这么干脆,那别人小小商家,不开票的企业也就活不下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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