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苏州地区的经济与家事纠纷中,“离婚不离家”状态下的债务责任归属问题,常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已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若仍存在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行为,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苏州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正围绕此问题展开,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本文结合本案细节,拆解裁判逻辑,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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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溯:百万货款争议,前夫欠债是否连带前妻?
一审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为苏州某纺织后整理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上诉人分别为张某某及其前妻徐某某。纺织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二人诉至法院。
纺织公司诉称,2020年10月至12月间,张某某向其采购纺织品面料,经对账确认,截至起诉时张某某尚欠货款约101万元。纺织公司主张,虽然张某某与徐某某已于2019年9月登记离婚,但二人实际处于“离婚不离家”状态,共同生活且共同经营某服装厂,故徐某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为证明其主张,纺织公司提交了对账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其中包含徐某某于2020年12月向纺织公司转账5万元的记录。此外,还提交了公证书及抖音视频,视频显示二人在离婚后仍以“老公”“老婆”相称,共同进出住所,且均参与了服装厂的招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徐某某则辩称,双方已正式离婚,案涉交易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其未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服装厂,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其向纺织公司的转款系张某某的借款,并非支付货款。同时,徐某某提交了离婚证、租赁合同等证据,主张双方已分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发生在离婚后,且纺织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徐某某参与了案涉交易或案涉货物用于其经营场所,故驳回了纺织公司要求徐某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新证据认定“共同经营”,责任范围重新划定
纺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共同经营”进一步举证。纺织公司补充提交了通话录音,拟证明徐某某负责服装厂的招聘及工资确定等事务。徐某某则主张其系受张某某雇佣。
苏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新证据显示,在案涉交易发生前后,徐某某多次出现在服装厂的生产、销售及财务管理场景中,其抖音账号内容也与经营高度关联。结合其曾向纺织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已离婚,但上述证据足以认定二人存在共同经营服装厂的事实。对于徐某某提出的“雇佣关系”抗辩,因其未能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记录或符合常规的工资发放凭证,法院未予采信。
关于责任范围,法院进行了精准区分:对于涉及案外人“尹某某”的对账单,交易主体实为纺织公司与尹某某,张某某的签字行为系个人债务加入,与徐某某无关;而对于涉及“某制衣厂(张某某)”的对账单,系共同经营所生债务。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徐某某对其中671,542.3元货款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驳回了纺织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视角:本案的诉讼关键与实务启示
作为法律观察者,笔者认为本案的改判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值得关注:
第一,诉讼的核心在于锁定“共同经营”事实。司法实践中,离婚本身并不必然隔离所有债务。若能证明双方在离婚后仍有共同经营行为,因此产生的债务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这一主张成立的前提,是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与精准性是胜诉基石。一审中原告虽提交了部分证据,但在“共同经营”与“案涉债务”的关联性上不够紧密。二审期间,通过补充经营环节的具体证据(如招聘、销售、财务记录),有效反驳了对方“雇佣关系”的抗辩,最终促成法院对事实的重新认定。
第三,应精准区分债务性质。本案中,法院并未将所有欠款均认定为共同债务,而是剥离了与共同经营无关的“债务加入”部分,体现了司法裁判的严谨性。这也提示,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厘清债务产生的具体背景,比笼统主张权利更为有效。
风险提示与建议:
结合苏州本地司法实践,“离婚不离家”并不必然导致债务连带,核心审查标准始终是是否存在“共同经营”与“共同受益”。对于离异后仍有经济往来的双方,建议规范财务往来,明确权责,留存书面协议,以规避潜在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若交易对手方婚姻状况存疑,应尽可能要求其共同确认债务,并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本期解读撰稿:王敏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