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一般而言,行政相对人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不仅包括行政行为法定文书中载明的人,还包括行政行为法定文书中虽未载明,但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际影响的人。因此,是否与该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原告主体资格的实质标准。对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政行为,土地使用权人与其具有利害关系。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再165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征地过程中,常常遇到政府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就动用行政强制手段进行强行占地的行为,当事老百姓拿起法律武器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时,却被法院告知因为集体土地已经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了,因此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行政强制占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从而驳回其起诉。显然, 这是对行政法上“利害关系”的错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