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古老”的话题:当你的母亲和未婚妻同时落水,而你只能选择救一个时,你应该先救哪一个?人们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角度纷纷发表自已的看法,都有一定道理。新近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从刑法角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论述,颇具说服力,在母亲和未婚妻遇难时,应先救母亲,已有刑法学意义上的定论。那么,当自己的孩子和老婆同时遇给时,先救谁?笔者试图作如下论述,不知道您是否支持笔者的观点?
孩子和老婆同时遇难,你只能救其中一个时,如果救助不当,可能涉嫌不作为犯罪
犯罪是行为,我们日常听说的犯罪,大多是以作为方式进行的,如某男强奸妇女、某男子将医生杀了等,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现实是多发,容易理解,但凡是以作为方式可以实施的犯罪,以不作为方式也可以实施,要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有作为的义务、作为的可能和结果回避可能性,三者缺一不可,否则难以对行为人进行非难。
01 义务来源
只有行为人有义务对处于危难之中的法益实施救助时,行为人才产生积极作为的义务,否则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遗弃罪等。具体本案,当孩子和老婆同时遇难时,作为丈夫都有救助的义务。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总则》不仅要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而且还要求对未成年子女尽到保护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从《婚姻法》规定来看,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扶养和抚养一般是从经济上给予必要帮助的义务。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当孩子和婆同是独立生命体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义务优先于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
02 有作为的可能性
假设孩子和老婆同时落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丈夫有能力救助其中一人时,就赋予了丈夫积极救助的义务,如跳入水中先救起孩子。问题是,如果丈夫根本不识水性,跳下去不但救不了别人,自已必死无疑,那么,丈夫就没有作为的可能性,即使选择不救助任何人,也不可能涉嫌犯罪。
03 结果回避可能性
行为人实施救助就会避免结果发生时,就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如果即使行为人采取救助措施,结果仍不可避免时,就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的犯罪。具体本案,如果丈夫即使跳水救人,也不可避免孩子和老婆死亡时,对于丈夫来说,就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综上,当孩子和老婆处于危险时,如果作为丈夫有能力救助,且只要实施救助行为,就可避免孩子死亡时,丈夫就产生救助的义务,不救就涉嫌不作为犯罪,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遗弃罪。
假如另一种情况,老婆难产时,大夫要求丈夫在孩子和母亲之间作选择时
这种情况下,孩子尚未脱离母体,仍为胎儿,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出生采“独立呼吸说”,不认为胎儿为生命体,即不作为刑法上的人看待。此时,丈夫就应该毫不犹豫的选择保留母亲的生命,而舍弃孩子,否则,丈夫仍可能涉嫌不作为的犯罪。
结语:只有有义务才要能产生作为的义务,在认定类似不可为行为时,要明确其作为的义务,在具有作为义务前提下,如果行为人有能力作为而不作为时,并且只要作为就可避免结果发生时,就可能涉嫌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在处理不作为犯罪时,还要注意作为义务的限度性,即作为与不作为要具有等价性,如,《消防法》规定,公民发现火灾时都有报警的义务。行为人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能说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因为,此时的不作为行为与行为人积极点火引发的火灾根本不具有等价性,因此,难以成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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