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寿县公安局大顺派出所原所长赵强受贿、贪污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15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200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5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赵强受贿事实,2012年年底,被告人赵强时任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炎刘中队中队长,其在办理张某赌博案时,向参赌人员赵某某索要10000元。之后,赵强退还赵某某3000元,余款7000元被其占为己有。2012年年底,时任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炎刘中队中队长的被告人赵强在办理徐某赌博案时,向参赌人员张某索要30000元。之后,赵强退给张某8000元,余款22000元被其占为己有。2013年年初,被告人赵强以为炎刘中队购买电脑的名义,向张某索要了14000元钱。2014年,被告人赵强在办理陈某诈骗案时,让陈某儿子陈某某将128000元转到自己银行账户。赵强实际只退给被害人李某40000元,但却让其打了49000元的收条,余款9000元被其占为己有。之后,赵强在退还陈某某剩余款项时,少退还9000元,并占为已有。2015年9月,在赵强办理龚某诈骗案时,王某退交150000元至炎刘中队内勤许某卡中。被告人赵强安排许某将100000元转入自己实际持有的账户中,用于个人车贷等消费支出。同年11月17日,赵强安排李某写了收条,但告知李某只能退还80000元,留下20000元作为辛苦费。后经李某母亲唐某多次催要,赵强才将100000元退还给唐某。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强在办理孙某危险驾驶案时,收受孙某所送的5000元现金。
查明其贪污犯罪事实,2013年,被告人赵强在办理陈某赌博案过程中,在退还陈某多交的涉案款时,少退还陈某20000元,并将其占为已有。2014年,被告人赵强在办理钟某诈骗案时,收钟某某退交的涉案款30000元。赵强安排奚某写了一张30000元的虚假收条放入卷宗。然后,赵强将该30000元占为己有。2014年下半年,赵强被朱某诈骗67000元。在朱某诈骗案侦办期间,杨某将涉案款退还并存入炎刘中队内勤许某银行卡中。被告人赵强从中拿走120000元,并安排黄某以被害人名义写了一张120000元虚假领条交给许某。在扣除实际被诈骗的67000元后,被告人赵强冒领53000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强家人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已退缴涉案受贿、贪污款125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强在担任寿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炎刘中队中队长、大顺派出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91000元,数额较大;同时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涉案财物10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受贿罪和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坦白并及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严翠 记者 杨琦)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