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没开车的他,却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长汀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潘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 情 回 顾

2020年8月1日凌晨2时许,巫某、潘某饮酒后离开酒店时,巫某向潘某提出要小车钥匙,潘某在明知道巫某(已判刑)饮酒且其无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小型轿车交由巫某驾驶,并乘坐于该车副驾驶室位置。凌晨2时10分许,巫某驾车途经老火车站停车时,碰撞路侧花圃,造成花圃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巫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91.96毫克/100毫升。

酒过三巡后回家的他们

谁可能违法?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巫某喝酒且无机动车驾驶证仍让巫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给饮酒的人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2、“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6、“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内容来源:长汀法院

|图文编辑:小编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