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上海某公司依照“淮安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对文渠河进行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河道截流、河道内建筑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等工程。施工期间的一天,张三一岁半的女儿在河边的居民区看房时,放任女儿自行玩耍,没想到转头孩子就不见了,在附近找了十分钟无果后,张三迅速报警,民警赶至现场,一边调取周边录像一边组织人员对房屋紧挨着的文渠河进行打捞。
最后从河里打捞到了一岁半的小女孩,经120急救一小时无效,确认她已经溺水身亡。对此无法接受的父母两人,认为是上述的水体治理工程让水位上涨、并且使得该河段水体更浑浊,以至于阻碍了对孩子的搜救,于是他们将在附近施工的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负责50%的赔偿责任,约6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发生在涉案院落后的文渠河内,虽然被告上海某公司确实在对文渠河进行治理,但张三女儿溺亡的地点却并不在施工范围内。且受地理环境限制,文渠河作为贯穿大半个淮安区的河流,两岸本身就有大量依水而建的民居,大多都没有设置护栏,原告张三作为曾在此居住过两年的成年人,应当对附近环境潜藏的危险因素有所了解。
这种情况下,要求施工方对整个河道两岸设立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显然是不现实的,法律法规也无相关明确规定。另外即便设有护栏或者警戒标志,两岁不到的幼儿也识别不了,至于施工截流导致水位上升,并未明显增大河流对于一个幼童的危险性。综上,被告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父母作为监护人,在自主行为能力的女儿看房时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本案是因原告的监护不力,才导致幼儿脱离监护意外溺亡,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当对这一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近日江苏省淮安区审理完成的一起幼儿溺水身亡案,避免了“和稀泥”式判决的结果引发众多网友称赞,听讼网在此与大家分享,同时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认真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担当起守护孩子安全的责任,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