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收费停车位上车辆车窗被砸、财物被盗而产生的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停车位管理者承担车主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先生将自己驾驶的宝马车停放在昆明星河路路内临时停车泊位上,随后,他向管理泊位的国资公司工作人员交纳了车辆过夜停放费用35元。第二天清晨,王先生发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存放在车内的烟酒茶被盗,王先生立即向派出所报警。

之后王先生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国资公司赔偿其车辆后挡风玻璃维修费8878元,以及车内被盗物品的损失6万余元。案件审理中,焦点集中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

被告代理律师:“再强调一点,停车位路内临时停车部位,设立目的是为了缓解停车问题而设立,停车位的设立条件,不需要也不可能使其具备车辆保管的和实际控制的地理位置和条件,这点区别于停车场,所以愿意承担玻璃的损失,其它的不愿意。”

法院认为,由于国资公司是昆明市中心城区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人,对本案当中的停车泊位负有运营管理责任,王先生交纳停车费用后,与国资公司事实上已经形成了有偿的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国资公司未尽到相应的车辆保管义务,因此对王先生提出,由国资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用887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王先生不能证明在停车时向管理员告知过,车内存放的具体物品及价值,也未将车内物品实际交付给国资公司保管,车内临时存放的物品与车辆不属于一个整体,不具有不可分性,本案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标的物是车辆,并不包括车内临时存放的物品。

因此,对王先生提出由国资公司赔偿其车内被盗的烟酒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国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