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区域不是谁家,想干嘛就能干嘛。

王某生、王某福和唐某花是全州县白宝乡某村村民,这几人是前后排的邻居,2012年,王某生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现有的房屋,然后又在与邻居房屋相邻的通道上修建了一个化粪池。

这个化粪池所在的通道,刚好就是唐某花、王某福出入房屋的唯一通道。因为这个化粪池对唐某花、王某福的生活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影响了其他村民的通行。

唐某花、王某福及村民曾多次找王某生协商拆除修建在通道上的障碍物化粪池均未果,后来众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王某生拆除建在通道上的化粪池设施,并恢复原状。

然而判决生效之后,王某生一直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唐某花、王某福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20日上午,全州法院执行局组织10名干警到现场强制拆除建在通道上的化粪池设施。现场做好警戒后,执行实施组干警指挥工人有序对违法建在通道上的化粪池设施进行拆除并恢复原状。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建在通道上的化粪池设施顺利拆除,道路恢复了畅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闹到法院,还拒不执行,对这个化粪池为何如此执着,真是太缺德了。同意的话就点一个在看吧。

▍内容来源: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阔落加冰

▍法律顾问:阳继宁律师 | 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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