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10月21日,皖北煤电集团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邓西清一审获刑十年零九个月。

10月21日下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皖北煤电集团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邓西清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邓西清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六百一十三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执行董事、总经理及皖北煤电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85.461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邓西清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职务提拔、调整,收取他人财物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前报道

2019年3月27日,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邓西清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19年7月9日,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邓西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经查,邓西清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多次收受礼金,借公务出国考察之机,擅自改变行程,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工作调整和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邓西清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纪法意识淡漠,违反党的多项纪律且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家风不正,长期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垄断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煤矿业务,损害了企业利益,败坏了单位风气,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邓西清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有关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邓西清简历

邓西清,男,汉族,1957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徽寿县人。1974年2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4年2月至1975年7月,阜南县苗集公社下放知青;

1975年7月至1977年6月,淮南谢三矿掘进十队工人;

1977年6月至1983年2月,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掘进区班长;

1983年2月至1988年6月,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掘进区副队长、队长;

1988年6月至1989年5月,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掘进区副区长;

1989年5月至1992年9月,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掘进区区长;

1992年9月至1997年2月,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副矿长;

1997年2月至1997年11月,皖北矿务局任楼煤矿副矿长;

1997年11月至1998年11月,皖北矿务局百善煤矿副矿长(主持工作);

1998年11月至2000年12月,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桥二矿矿长;

2000年12月至2004年8月,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祁东煤矿执行董事、总经理;

2004年8月至2014年12月,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

2015年6月至2017年10月,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恒源股份董事长;

2017年10月退休。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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