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有市民致电速新闻热线13951395151反映,宿迁市宿豫区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所后,却继续使用原来的证照,该企业的生产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
为弄清这家企业到底有没有违规,笔者将该市民反映的问题反馈给了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
企业被依法查处
原来,该食品生产企业于2018年10月30日在宿豫区注册成立,并于2019年4月25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今年6月28日,该企业因原租赁的厂房被当地法院查封,于是搬迁至宿豫区新庄镇。企业负责人认为自己手中已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再加上前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一直未生产,搬迁至新址后,达到开工条件即可开始生产。
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已生产了两个批次的食品,遂依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扣押,并立案调查。
该局执法人员介绍,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还有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生产者,企业生产场所迁址后一定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手续,并重新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周妮 孙晓辉 刘芳)
责任编辑 李洁 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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