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按:吉林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20年9月27日在通化市宣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10月21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问题、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听取了双方意见。

其中就管辖问题多数涉黑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管辖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管辖异议,对回避提出了申请,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要求复制全部讯问录像。

通化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张永福特大案黑社会案件时,在侦查阶段通化中院就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商张永福案件如何推进,把原来判决过的案件撤销后并入扫黑案件中一并处理。

姜杰律师认为侦查阶段通化中院组织公、检、法“三堂会审”,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互相制约原则。把原来处理过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并入黑社会案件重新侦查、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并据此提出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适合审理本案,应由吉林省高院另行指定法院审理。

以下是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纠正程序错误的意见。

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程序矫正的辩护人意见

一、案件管辖与回避问题。

由于通化中级法院在审前公安侦查阶段已经组织公、检、法进行了协商讨论(三堂会审),张永福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制约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本案应请示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由吉林省高院提审。

2019年8月15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了《通化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简报第27期》据该简报载“2019年8月14日下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通化市公安局、通化市人民检察院协商讨论张永福件,……此次集中讨论是为了能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附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由于上述协商、讨论会是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主持的,所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适合审理本案,你院所有法官都不适合审理本案,亦应回避。

二、本案(指张永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依据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无权审理。

2010年发生在糠醛厂的聚众斗殴案件,2015年经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审判,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斗殴罪对涉案的张永福、HJD、ZY、YGH、HDK、HJL、HJX、YHJ、WJS、ZXY、ZMY作出判决。该案已经执行完毕。

2018年12月5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检审刑抗[2018]24号刑事抗诉书,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月7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刑抗26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2019年3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刑再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糠醛厂聚众斗殴案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舒兰市人民法院重审。再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所以,糠醛厂案件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无权审理。

(附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综上,包括糠醛厂聚众斗殴案在内的所有撤销原判的案件,都应依法重审。重新启动侦察、审查起诉程序,并进入今天的审判程序无法律依据。违反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如果本案继续审理重审案件也违反国际刑事诉讼“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当事人因同一案件等于受到两次刑事追诉、审判。

综上,本案众多程序问题难以在通化中院解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案件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请吉林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三、非法证据排除。

要求复制全部讯问同步录像,以核实是否有违法取证。

(一)鉴于前述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应重审的案件,重新侦查违法,所有,包括糠醛厂聚众斗殴案在内的类似案件重新侦察查取得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二)因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以涉黑案件为由限制了被告人聘请律师行使辩护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原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使辩护人无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辩护权利,在未聘请律师之前侦查取得的证据实为侵犯被告人诉讼权利取得的证据,均为违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三)在犯罪嫌疑人休息时间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休息时间所做的讯问笔录,未许可被询问人核对的讯问笔录,属于侵犯被告人权利取得的证据,为违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ZY辩护律师:姜杰

2020年10月22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