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曝出一条”跟团旅游被逼买房,不买房不让出门、不让睡觉的新闻“。说是长沙的姚先生跟团前往山东威海 乳山旅游2天,姚先生称此次旅行一切费用全免,只需预交800元返程后退还。可到了之后姚先生才得知旅行团是房产公司组织的,不让出门不让睡觉,有专门的人员看守。姚先生称自己曾患有脑梗身体不是很好,经不住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逼迫,他无奈定下了一套价格为41万元的商品房,交付了12万3000余元的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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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曝光后乳山当地部门介入调查,并发布了调查结论称:经调查,姚某某于10月6日在同学的陪同下,参加了金鼎房地产公司组织的看房团来乳山考察,并自愿购房。报道中所称的限制自由、强制买房等情况均不属实。姚先生也出具书面声明,表示”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是不存在的,并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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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一次反转后,很多人开始骂姚先生不厚道,不花钱旅游白吃白喝让人家房产公司伺候着,签了合同买房反悔也就罢了,怎么还造谣毁坏人家声誉呢?

可事情到这儿并没有结束,今天又有新消息,姚先生接受记者采访又有了新说法:“自愿声明”其实也不是自愿的,也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是对方拿出了一份声明让他照着念,否则就不退钱。为了能拿到退款,自己才按对方的意思念的!

这是事件的二次反转吗?大家怎么看这事儿?该相信哪一方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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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还是觉得不可轻信任何一方的说法,毕竟百分百说实话的老实人不好找了,很多事儿其实往往是在纯白和纯黑之间的各种灰!

在这个事件官方发声明也就是第一次“反转”之前,我就表达过对于姚先生自称的“事先不知道是购房旅游团,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让睡觉”的说法就表示“不完全可信!”

1、从湖南到威海旅游,一切费用全免,事先竟不知道是哪种看房的旅行团?
2、有专门的人看守,不买房不让睡觉、不让出门,真的没法强行出去吗?人身自由真被限制到连报警都不能吗?
看房旅游团不新鲜,很多是纯广告性质顺便攒人气充门面,有些老人特别喜欢参加这种活动,吃顿饭拿点礼品回家。在这种事件中诱导购房或者用一些话术、手段可能有,强横到限制人身自由应该不至于,真那样那就涉嫌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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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大概率的真相应该是参加看房旅游团本着“想买就买,不想买就当免费或低价旅游了”的心态去的,却之后销售方肯定是使了些话术和手段,但应该到不了非法拘禁的地步,当时不管是因为面子挂不住还是真被忽悠了,姚先生签了约。
可签约后回家琢磨过来想退房,可合同签了、钱又交了,于是把销售方的话术和手段放大一下曝光了。销售方不管是出于自己本身也有问题,还是担心影响太大,都想急于息事宁人。所以,同意退款但要求姚先生声明“自愿”。然后姚先生来个了糖衣吃掉,炮弹退回,先按销售方面要求出“自愿声明”,退了款再来个”被自愿“的说明。完美!
这玩法挺有意思吧?不管是销售方还是姚先生,出了麻烦第一时间想到的都不是依法维权,而是想套路。目前看来,还是姚先生胜出,为啥姚先生胜出?我觉得还是销售方腰杆不够硬。
最后进入普法环节:不管是旅游被强制买玉,还是看房被强迫买房,该拒绝还是要拒绝,有争议及时报警,目前社会治安情况通常还不至于到连报警都不能的地步。真觉得危险不敢报警,最好也收集些证据好事后维权。

如果啥证据都没有,事后反悔能不能免责还真不好说。以这件事儿为例,假如姚生生不通过这种手段操作,用正规法律手段维权该用什么途径和理由?

从法律上看,在购房合同已经签署的情况下,如果没正常理由选择解约,必然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想无责任解约,按姚先生介绍的情况就要提供对方以各种方式胁迫签约的证据,如果能证明签约过程中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理由,可依法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如果找不到这方面的证据,又想无责解约,那就去查查那个项目吧,如果项目证照不齐,也是一个可能获胜的方向。如果条件都不符合,无责解约法院基本是没法支持的!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