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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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商事律师

15枚勋章

北京律师,通俗易懂说法律

  • 立遗嘱把遗产都给私生子,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5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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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通报王宝强被举报涉嫌诈骗# 不出所料,民事纠纷,不归警察管!
    下一步会不会去法院起诉?如果连诉讼费都不舍得花,我只能理解为报警纯粹是为了低成本炒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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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遗嘱把遗产都给私生子,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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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1
  • #吴柳芳账号被禁止关注#  不知道被禁止关注的原因是什么,毕竟几乎所有平台在有这类限流、删贴之类的处罚措施方面,基本都是平台方掌握极大自由权限的。
    但吴柳芳的行为,如果说有什么不妥之处,我认为可能性有二: 1、整个“擦边”事件被认定为机构故意炒作。 2、着装方面被认定为有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指着装太露,我至今仍认为吴的舞蹈和着装算不得擦边。但不排除是因为在这种舞蹈的账号中展示国家队队服被认为不妥的可能。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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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柳芳被怒批擦边后穿着严实跳舞#   我发现很多事一旦到了网络讨论环节,很多人就容易失去理智、上纲上线,甚至脱离原本的事实按自己的立场和想象去发挥了……
    在网上扫了几眼吴柳芳的视频,首先肯定不算违法内容,甚至说擦边我都觉得未必算,所以,不管出于喜好展现还是出于赚钱,她做这种视频他人无权干涉。 但换个角度,我也能理解某些体操运动员吴柳芳的行为不认可,毕竟这个形象和体操运动员的身份不匹配,哪怕是曾经的体操运动员。就如同某些律师同行在网上搞“热舞”的噱头,我看了也会有反感。 当然,吴柳芳毕竟已经退役了,就算有体操运动员看着不顺眼,也真没必要公开批评,毕竟没有主管部门能约束她,对网红而言这只会制造新热点增加关注度,现在事实的效果也正是如此,所以这种公开批评真的没啥意义,除非是帮场子 #管晨辰怒批前体操冠军当网红#   但同时还有一种支持吴柳芳的声音,也是入戏太深了,说什么“以前为国争光,现在因为生活所迫要靠擦边过日子,该反思的是谁”之类的……这情节也不知道是怎么脑补出来的,吴柳芳这种级别的运动员退役后不大可能获取不到普通人正常生活的薪资,选择进入现在的赛道,要么是因为爱好,要么是因为想挣更多的钱,或者是两者皆有。但可以肯定的是,人家的日子过得比绝大在网上“同情”她的人都要好,真没必要脑补被迫害或受难情节,平常心吧……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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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通报派出所人员殴打小学生#  #杨律说法#  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对警察踢打这个马某的行为表示理解,六年级的马某殴打三年级的学生,警察来处理还擅自离开,搁谁在现场处理窝着一肚子火也正常。这也是事件前因后果披露后,很多人支持警察打人的重要原因。
    但是,从身份角度讲,正在执法的警察除非碰到拒捕之类的武力抗拒情形,否则对被执法者施以殴打肯定是错的,所有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可以理解的前因,都不足以解释这种过错的合理性。现在的结果是撤销行政职务,还算幸运的,如果后果严重,因为丢编制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都有可能。执法犯法不是件轻易值得称颂和理解的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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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内江一公交车失控致1死4伤#  原因是公交车驾驶员突发疾病致车辆失控。
    #杨律说法#  印象中公交车司机因为疲劳或突发疾病发生这种事故不是第一次了,有发病后极力控制好停车的,也有控制不好发生事故的。真觉得应该建立有效的公交司机日常上岗健康标准及监控规则了,毕竟公交车出事就不是小事。 讨论一下这种事情的法律责任问题。民事责任方面应该没什么争议,公交公司应该担责。但发生这种事故,司机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这方面可能会有争议,处理结果也不统一。 从以往一些案例来看,由于司机身体发现原因失去控制造成严重事故的,有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尤其是事先明知自己身体有此类疾病的,从过错角度讲,法律上能形成一种逻辑“驾驶员明知自己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可能发生风险,但自身未够重视……” 2017年,一司机驾车时突发癫痫失去知觉,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伤,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9年,一司机因脑瘤病发作致车辆失控,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被认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2020年,一司机突发疾病失去意识致车辆失控,造成4人死亡,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驾驶员毒驾、酒驾后失制造成事故,不能免责没争议,但由于身体发病导致车辆失控,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是有争议的。大家的观点是什么?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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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儿子却立遗嘱把房子给兄弟?遗嘱怎么分辨真假?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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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方已立案调查博主徒步被马夫猥亵# #杨律说法#  从报道来看,这事女子是出了山就报警了,警方出具受理通知的时间是11月2日,早在事件公开曝光前警方就已经做了很多调查了,目前感觉未必能认定猥亵。
    从证据角度看,女方报警并没有提供录音录像这类证据,而且女方称“被马夫触摸过的裤子”警方当生物检材带走后,没有检测出生物证据。所以这个状态是没有物证。 至于人证,只有一个有可能的“目击证人”,但这也早就接受过警方调查做了笔录,“这位驴友说,他告诉警方看到我和马夫有争吵及我当时求助的过程,但他没有直接看到我被猥亵。” 所以,等于也没有人证。 一个指控猥亵的纠纷,如果既无人证也无物证,双方又说法不一,显然法律上是无法凭女方的单方指控而认定的。即使事件曝光,也不可能无证而定罪。更不可能凭着“没这种事一个女子是不可能报警”的逻辑来认定事实。 所以,有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不知道有没法医鉴定方面的专家能给大家分析一下:假如女方所称的猥亵动作属实,那这种已经把手伸进衣裤程度的接触和动作,女子的衣服被警方拿走做生物检测,检测不出生物证据的可能性有多大? “他把手伸进我的衣裤里,我双手抓着他的手腕拼命反抗,从右侧跳下马躲避、拿着登山杖自卫,同时大声喊叫。后来看到不远处有一位驴友迎面走来,他才停止了动作,还让我不要喊了”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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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胖东来宣布员工结婚不允许要或付彩礼#  #胖东来将不允许员工靠父母买房买车看到报道说是“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在社媒发文称……”那问题就来了这个“文”的性质是什么?显然在社会媒体发的这个文不能直接算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除非公司以这“文”为蓝本后续专门走程序,把相关规则制订为公司规章制度。
    但我觉得这个可能性极低,以正常的法律常识和逻辑来看,这些内容与工作内容无关,完全属于员工的个人事物,显然不属于公司有权管的范围。 所以,这个“发文”也许只能算于东来对公司员工的一个提示或建议吧……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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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宝强被举报涉嫌欺诈#  #杨律说法#  话题起的就有问题,回执上写的报案的理由是诈骗,不是欺诈,如果是合同欺诈类的纠纷,不归公安管,应该到法院起诉。当然,报案被受理和立案完全是两个概念。
    按现在描述的情况,就算有什么事,也应该算不上诈骗,撑死了是合同纠纷。而且,是真有合同纠纷还是沾着边炒作,也是个问题! 如果真有什么“5%的票房分成”的约定,选择到网上曝光,难道不应该先把合同或者证据亮出来吗?为啥只亮一个程序性的受理回执?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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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儿子为什么立遗嘱把房子给兄弟?遗嘱怎么分辨真假?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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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42
  • 关于到法院立案,律师界流传一句话“每个法院都有一部《民诉法》”这话,大家怎么看? ​​​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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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店偷拍团伙藏匿摄像头位置揭秘#  这些针孔摄像头被安装到酒店路由器、空调出风口、电源插孔、烟雾报警器、水壶、沐浴液、花洒等各种可供隐藏的地方。甚至伪装成螺丝钉,手法十分隐蔽。
    #杨律说法#  所以网上教个人如何用手机找摄像头这种事本身就未必靠谱。这种事不管从经验还是从装备角度,不应该指望入住的客人去查,但可以强化酒店行业自查的责任。酒店本身就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 可以设定规则,要求酒店行业日常自查,再结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巡查的措施。并且根据酒店规模制定一个容错标准,某家酒店如果在一定时间内被客人或巡查的公安发现房间内安装有摄像头超过一定数量,就开始对酒店进行累进制的罚款,在一定时间超过一定数量的,甚至可以让酒店停业整顿。如果能把酒店打击摄像头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我相信从源头上能把这种违法行为的空间限制到极小。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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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流浪狗撞翻骑车人投喂者被判赔6万#  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与从某设备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双双受伤。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杨律说法#  按《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上的措辞是饲养人而不是主人,饲养的含义本身就比较广泛。实际上,因为投喂的流浪动物伤人,投喂者被追责的案例每年都有。 一般来讲,偶尔投喂不特定的流浪动物,不会被认定为是饲养人,但如果长期比较固定的投喂流浪动物,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饲养人。比如有的人在小区里长期投喂流浪猫或流浪狗,定点摆放投喂设施,甚至搭建猫舍狗舍,这类情况如果出了事,就会认定要担责。 “王某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 如果真有爱心,建议把流浪动物收养回家,打疫苗并约束好。不收养只投喂,实际上是自私的表现,既要满足自己饲养动物的爱好,又不想真为动物负责,这种想法,法律是不支持的!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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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想不到,有人打官司不认真看笔录就签字的底线能这么低!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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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官司不认真看笔录就签字的病,病入膏肓是什么样?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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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47
  • 女方自己出首付自己还贷买的房,离婚时男方能分吗?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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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个双向选择的关系。当事人带着案件选律师,律师也在选当事人和案子,双方都觉得合适,才会有委托代理。达不成一致,谁也别勉强谁,更别恶语相向。
    今天接个电话,一个外地的债务纠纷说想让我处理,问了下案件标的才几万元,我说我在北京,您这案子标的比较小,在北京请律师成本不合适,需要的话建议在当地找个律师谈谈吧。 对方说,我觉得你比较可信,你就便宜点帮我办了呗? 我说,这个真不行,办案成本就低不了! 对方开始不满意,你还要多少钱呀?这么贵哪会有人请你办案子!话音没落就挂了…… 好吧,幸亏这案子标的比较小,一开始就拒绝了。要是标的合适真接下来,碰到这种人品的当事人,后期恐怕也不是好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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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方自己出首付自己还贷买的房,离婚时男方能分吗?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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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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