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觉得在朋友圈指名道姓发讨债信息会构成侵权吗?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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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向小豪借了一千块钱,到期没还,2024年1月小豪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小芳未予理睬。隔天,小豪发了条朋友圈:“麻烦认识小芳女士的朋友帮我联系一下她,让她抽空把1000块钱还给我,我联系不上她,谢谢各位”,并附有与小芳的聊天记录截图。

小芳到法院起诉,称小豪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小豪称,他发的截图里小芳微信号等隐私信息做马赛克处理,也没有任何言语侮辱、诽谤行为,而且朋友圈在发布当天已转为私密状态未再公开,自己也可以删除。大家觉得在朋友圈发的讨债信息,构成侵权吗?有什么想法可以发在评论区,也请大家点赞关注,我们一起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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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这案子的结果,法院认为,小豪发朋友圈的目的是催讨欠款,难以认定小豪采用了侮辱、诽谤的内容,而且在短时间内将该条朋友圈设为私密,小芳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豪发的朋友圈导致其社会评价下降或对其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驳回了小芳的诉求。但同时也提醒公众,法官认为小豪的催款方式并不妥当,也不可取,建议用合理的方式催债。

实际上,在朋友圈催债引发的侵权纠纷常有,也有被法院判定构成侵权的案例。

比如,苏州某法院曾有这样一个案子,某人在朋友圈发信息说“狗熊徐某,欠钱不还,恶意赖账,不得好死!”法院就认定这属于侮辱谩骂原告、丑化原告人格,构成了对原告名誉的侵犯,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道歉,但驳回了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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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晋江法院也审理过一起案件,李某与吴某因账目结算产生分歧,吴某催讨货款无果,在微信朋友圈对李某指名道姓,并称其为“恐怖分子”、“骗子”、“招摇撞骗”,还张贴李某的照片、身份证件以及李某公司的证件。李某起诉,法院认为吴某已经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判决吴某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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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通过发朋友圈的方式讨债,想降低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应该注意几点:

一是尽量确保发布的内容真实,不要虚构事实或夸大债务数额;

二是不要使用带有侮辱、贬低性质的词语,更不要谩骂,措辞尽量客观中性。

三是不要透露他人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隐私信息。

最后,杨律师也要提醒大家:有纠纷最重要的是提前收集好足够的证据,如果原来缺乏书面证据,在双方翻脸之前尽量先通过录音、聊天记录等方式收集证据。其实如果对方已经恶意拖欠了或者双方分歧确实比较大,通过朋友圈催债更多的是一种情绪发泄,未必能解决问题,还是要做好及时诉讼的准备。

本文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第一届北京网络知名人士联谊会理事,微博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