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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的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存款被划扣用于偿还其此前的欠款。 “住房公积金不再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保险箱’。 ”10月26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王彬介绍说。

今年6月,新疆高级人民法院、新疆住建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公积金纳入法院执行财产范围。

《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因执行(保全)案件需要,可以查询、冻结、划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前,应首先进行“四查”(即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企业及股权情况等),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时,可进行强制执行。

2019年2月,乌鲁木齐市民刘某向张某借款7万余元,约定一个月后归还。但刘某到期未还,张某几经索要无果后,将刘某起诉至新市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经法院调解出具调解书,约定刘某一个月内还款,但刘某依然到期不还。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彬介绍,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接到案件后,法院执行局对刘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并对其房产信息、机动车辆信息及登记在其名下的企业、股权信息进行了查询。经调查,刘某为某学校离职教师,除了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随后,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刘某的情况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划扣条件。新市区人民法院遂向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执行刘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法院在提前告知刘某后,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将其公积金账户中的7万余元划扣至法院账户。目前,法院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据悉,《指导意见》填补了新疆法院系统执行住房公积金规范空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范围,今后新疆范围内个人公积金将纳入可执行的财产,以切实解决执行难。

文章来源:天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