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云资讯

权威资讯分享 客观独立报道

近期热点文章:

何忠华与王广昀王一民姜国骅签订退管移交协议

大庆地区央企退管签约基本完成

10月26日,市政府与油田公司、石化公司、炼化公司举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签约仪式。

市委副书记、市长何忠华分别与油田公司总经理王广昀、石化公司总经理王一民、炼化公司总经理姜国骅签约。

 大庆地区央企退管签约基本完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大庆地区央企退管签约基本完成

这是继9月30日市政府与中蓝石化、国网大庆供电公司等7家国有企业签订退管协议之后,再次同油田、石化、炼化驻庆三大央企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标志着大庆地区央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签约主体工作基本完成。

地企领导一致表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地企双方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牢牢抓住政策窗口期,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移交工作,积极做好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切实维护好所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交得出、地方接得住、后续运行得好。

地企领导于宸、庞铁力、马铁钢、李岩冰参加签约仪式,副市长颜祥森主持签约。(来源:大庆日报)

延伸阅读: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政策解读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7月,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10月,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让广大退休人员更加了解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平稳有序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含义及意义

企业职工退休后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就是指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开展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意义重大。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提高国企市场竞争力,更好保障退休人员法定权益和服务需求,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水平,确保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成果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完成时限和范围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实行社会化管理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为广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公平化、均等化服务,切实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托管企业的退休人员视为已移交,原则上参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不移交。

档案及党组织关系移交

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

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清理规范。由县(市、区)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等的人事档案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的社区党组织。

补充医疗保险

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待遇水平不降低。

统筹外费用解决办法

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

根据文件规定要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企业以一定标准、按一定的期限向退休人员固定发放的有关费用。妥善解决统筹外费用问题的主体是企业,由企业确定统筹外费用处理途径。

老人老办法,就是对目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发放的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符合有关规定(一般包括各级政府、原国家行业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规定)的统筹外费用,可以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发放,也可以一次性支付(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对于企业目前自行发放的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过渡期办法,就是国有企业在加强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的基础上,每年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起始时间应不晚于2020年年底。

新人新办法,就是对于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国有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同时巡视、审计要求对企业发放的统筹外费用进行整改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与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对统筹外费用分类处理情况有所不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区分看待。

资产移交和移交费用解决办法及途径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向企业收取移交费用

国有企业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用品等资产,经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特殊情况可采取分割划转、调换等处置方式,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此次改革不向企业收取移交费用,接收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一般包括管理服务机构履行职能所需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及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党组织工作经费,以及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开展专项业务经费等。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不是国有企业甩包袱,而是对目前退休人员管理渠道和服务方式的改变。退休人员永远是企业的退休职工,企业要继续关心关爱退休人员,做好走访慰问,采取党建共建等多种方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发展情况。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其他按照规定需要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章 移交内容和流程
第四条 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一)人员移交。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其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
(二)档案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
(三)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第五条 企业整体移交流程
(一)人员移交
1.由国有企业与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政府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
2.国有企业向退休人员告知移交事项后,向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核对退休人员信息后予以接收。
3.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对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报送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备案。
4.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建立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
5.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接收的退休人员信息发送至退休人员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不在哈市居住的和失联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二)档案移交
1.国有企业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所属区县(市),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
2.国有企业分别向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待档案管理部门通知可移交后,按要求有序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
3.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逐一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交接书。
(三)组织关系移交
按照各级组织部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及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条 国有企业新退休人员移交流程
(一)人员到社区报到
由国有企业通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居住地房证(租房证明、购房合同)到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采集基本信息,领取《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企业。企业完成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后,将《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新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二)档案移交
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组织关系移交
新退休党员到企业申请将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
第三章 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条 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为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八条 由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引导和动员退休人员发挥余热、开展活动。可以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一般以30—50人为宜。小组组长由退休人员推选组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较好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一)提供养老金调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咨询和待遇查询服务;
(二)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三)提供医疗保险方面服务。
第十条 组织退休人员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要整合辖区资源,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根据社区实际条件,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制定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丰富退休人员生活。
第十一条 开展退休人员健康工作。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军转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优先提供服务保障。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提高服务保障水平。适应老年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退休党员开展活动。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在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基础上,适应退休人员特点,采取灵活方式,组织退休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要及时采集、补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作相关业务处理或申报,同时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退休人员个人信息,任何退管服务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退休人员个人信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档案管理费由同级财政根据档案管理部门实际支出等情况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以满足退休人员档案管理的经费需要。同时,要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和查阅等工作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推进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数字化、便捷化建设,逐步实现人事档案电子化管理和网络化利用。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承担以下主体责任,要健全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注重协商协作,确保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序推进、落在实处、做出成效。
(一)设立本地各级退管服务机构;
(二)安排专人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保障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的计划、管理和使用;
(四)指定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管理国有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五)对辖区内街道和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二条 作为移交方,国有企业承担以下责任:
(一)企业应加强与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和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移交,及时解决好退休人员生活和思想问题;
(二)退休人员统筹项目以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原渠道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福利待遇;
(三)在退休人员暂未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前和移交过渡期,企业应继续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四)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划转,继续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作为接收方,街道和社区应当接受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负责为辖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信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93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员机构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机构和人员纳入建设规划,确保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人员原则按照与退休人员1:5000的比例进行配置。街道和社区在原有配置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增配专职从事退管服务工作人员,负责辖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区县(市)自行招聘社区工作者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需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相关经费主要用于保障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设施、活动场所、办公设备、计算机网络使用维护等日常业务经办和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支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补助政策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 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八章 退休人员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 退休人员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各类服务的权利;
(三)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退休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规定,配合退管服务机构做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退休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如更换电话号码、住址变更、移居外省市及境外等,应及时告知社区退管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如退休人员去世,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或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第三十四条 中直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经费保障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内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人民网、哈尔滨政府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