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三明中院

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二审宣判。

案情介绍

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文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永安市区高利放贷,并在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本息时,纠集被告人谢某华、陈某乾、李某、黄某旺、吴某亮、詹某、江某锋、黄某塔、沈某鹏(另案处理)、刘某炳(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言语恐吓、滋扰、破坏生活设施、非法拘禁、暴力殴打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被告人陈某乾还纠集沈某鹏、刘某炳等人采取滋扰、破坏生活设施等方式为他人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生产、经营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张某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文、谢某华、李某、黄某旺、吴某亮等人,先后在永安市鑫某公司办公室及部分被害人的住所,采取暴力殴打、言语恐吓、贴身跟随、播放哀乐、放鞭炮、打砸窗户等手段,向被害人林某水、张某业等五人追讨借款本息。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二、非法拘禁罪

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起,被告人张某文纠集谢某华、李某、黄某旺、吴某亮等人,在永安市鑫某公司办公室内采用言语恐吓、暴力殴打等方式先后非法限制被害人刘某厚、林某水、赖某旺人身自由至当晚21时许,迫使被害人林某水向张某文支付人民币10万元,赖某旺被迫将一辆奔驰车交给张某文抵债。其中,被告人张某文对被害人刘某厚摔巴掌;指使被告人李某、黄某旺等人对林某水拳打脚踢;安排被告人陈某乾等人在一楼守候;安排被告人詹某驾车带林某水外出取钱,将赖某旺抵债的车辆开走等。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

三、故意伤害罪

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塔、江某锋在被告人张某文指使下,以贴身跟随被害人张某业的方式追讨其所欠的借款本息。2015年12月23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文、黄某塔、江某锋、詹某到被害人张某业的办公室,其中被告人黄某塔、江某锋分别持铁质棒球锁、木棍对张某业进行殴打,并采取言语恐吓等手段向被害人张某业追讨高利债务。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业的伤情为:1.右尺骨上段骨折;2.右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3.右桡骨上段、右手掌软组织肿胀。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文为追讨高利债务,指使谢某华、陈某乾、李某、黄某旺、吴某亮等人多次实施、采取殴打、滋扰、辱骂、恐吓他人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被告人陈某乾为追讨债务,指使他人多次实施、采取殴打、滋扰、恐吓他人的“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及公司的正常生活、工作、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文在追讨高利债务的过程中,指使谢某华、李某、黄某旺、吴某亮、陈某乾、詹某长时间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文在追讨高利债务的过程中,指使被告人黄某塔、江某锋、詹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使用木棍等凶器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某文、谢某华、陈某乾等9人分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该案经三明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