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我国《刑法》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

一、法条

我国《刑法》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以及假释考验期满如何处理的规定。

对假释犯的考验制度是假释制度的重要内容。假释考验有一定期限,只有在这个期限届满之前遵守了特定的条件,才能宣告假释的结束。本条主要规定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促其在社会化开放环境下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减少监狱羁押,避免交叉感染,节约行刑成本,是法治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有利于化解消极因素,缓和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对于假释犯的监督考察,应当结合社区矫正法的具体内容开展。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刑法第八十四条和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社区矫正职责,加强对被假释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督促他们在考验期间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本条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了假释考验期满的处理。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撤销假释的具体情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满、执行完毕。这里的“执行完毕”与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如果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仍能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则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期满,原判刑罚并没有实际执行,不构成累犯的条件)。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假释监督机关的修改,并不是简单地将监督机关由一个部门更换为另一个部门。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并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工作。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原来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监督”修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但这并非意味着公安机关不再承担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公安机关承担着为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会矫正活动提供警务保障的重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