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张某于2018年7月26日,被疾控中心检测为HIV抗体阳性,即艾滋病患者。2019年12月29日13时30分,在张某的出租房内,与周某实施卖淫活动,在与周某发生性关系时未使用避孕套,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笔者略去相关情节,旨在通过本案阐明相关刑法学原理,警示人们洁身自好,免得自己的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关于本案的定性,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界都是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以下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分析过程中,只涉及案件定性,不涉及量刑及证据的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原理及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艾滋病简述
艾滋病是一种慢性而致命的传染性疾病,起因是感染了HIV病毒。艾滋病主要的传播途径是通过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以及母婴直接传播,性传播是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的病因主要是HIV病毒感染,导致人体免疫细胞T淋巴细胞受损,免疫功能下降,患者最终因为感染或肿瘤而死亡。
每年的12月1日为世界艾滋病日。WHO报告2010年全世界存活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共3400万,新感染270万,全年死亡180万人,每天有超过7000人新发感染。中国CDC估计,截止至2011年底,我国存活HIV携带者及艾滋病患者约78万人,全年新发感染者4.8万人,死亡2.8万人。疫情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目前我国面临艾滋艾滋病病毒病发病和死亡的高峰期,且已由吸毒、暗娼等高危人群开始向一般人群扩散。
张某的行为难以评价为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要求传播行为发生在卖淫嫖娼活动过程中,如果两性间发生的不正当性关系,即使一方有故意传播性病的行为,也难以评价为本罪。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如性交、口淫、手淫、肛交等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艾滋病等性病的主要渠道。
众所周知,艾滋病是高致率疾病,虽然如同梅毒、淋病等一样也是严重性病,但艾滋病是性病当中最严重的,且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从本条规定来看,本罪的量刑较低;二是从条文表述中来看,条文只列举了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当然性病的种类很多,无论是哪一种性病都应当与梅毒、淋病具有同质性,即其对人体的传染性及致死性来说应当与梅毒、淋病相当,这是同类解释的必然逻辑。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并没有列举出艾滋病,且艾滋病对社会及他人人向的危险性比梅毒、淋病等大得多,笔者认为,这并不是立法的漏洞。无论从社会一般公众,还是从立法者角度,可能都认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更严重,不是传播性病罪所能评价的。
张某或涉故意杀人罪(未遂)与传播性病罪的想象竞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罪,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人从出生到死亡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一个人无论活多大岁数,按现在的科学水平,不是人为能控制的,或许源于疾病、或许来自意外,更多的是自然而终。不管怎么说,人都是有终期的,如果人为提前结束他人的生命,在我国目前法律框架下,除了消极安乐死外,恐怕就涉嫌犯罪,要么为故意杀人罪,要么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行为是类型化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死亡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就艾滋病来说,一旦被传染虽然短时间内不会死亡,但相比正常人来说,无疑缩短了被传染者的寿命,人为提前结束他人的生命,因此,传播艾滋病的行为是导致他人死亡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如本案中,周某即使没有被传染上艾滋病,张某的行为也是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因为,艾滋病能提前结束他人生命。因此,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由于尚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因此,张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张某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张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关于本案张某的行为定性,颇具争议,本文认为,从法益衡量的角度来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本文并没有列举艾滋病这种高致死率性病,且艾滋病对他人生命法益的侵犯与梅毒、淋病等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无论采取何种解释方法,都不能将艾滋病解释进本文中;根据同类解释的解释规则,由于艾滋病对生命法益侵犯程度无法与梅毒、淋病等相当,也不能将艾滋病为本条的严重性病。因此,本文认为,本案中,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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