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四川省委副书记、原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除了受贿之外,还以喜好“迷信”名闻于天府。
可惜,关于李春城迷信的一些细节都报道不详。不过,《周建强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李春城迷信的最新资料。
《周建强犯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周建强,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四川省都江堰市政协副主席。周建强于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担任都江堰兴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都江堰市政协副主席,受贿邓某等2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61.29万。
此外,周建强为与时任都江堰市市委书记刘某搞好关系,在人事任用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0年送给刘某30万元。
而下图这个“都江堰市市委书记刘某”,就是曾任都江堰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的刘俊林。
刘俊林介绍青城山居士高某给李春城夫妇
判决书披露了刘俊林的证言,证实:2007年,刘某把青城山居士高某介绍给成都市委书记李春城的妻子曲某认识,后李某两次通知刘某安排其与高某见面,后李某告诉刘某,说高某有些水平,对都江堰的规划还是要听取高某的意见。2010年,高某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对都江堰的规划和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刘俊林应高某的要求向高某提供了都江堰的一些基础资料。过了一段时间,高某交给刘某3页纸的建议书,要刘某通过市委或政府相关机构支付高某80万元咨询费。刘某考虑该笔钱没有名目来支付,但又考虑高某与李某私交好,不愿意得罪高某,只得另想办法解决。
周建强是兴市公司董事长,已得到重用,刘某就打算找周建强出30万元来处理这事。2010年某一天,周建强来刘某办公室汇报工作,刘某对周建强说,有一件特殊事情需要办,是私事,望周建强理解,帮忙准备30万元现金,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稳妥、安全即可。周建强说下来想办法。不久,周建强回话钱已备好,刘某便安排驾驶员唐某去周建强办公室拿。唐某拿回一个包裹,刘某没打开看过,心想这30万元应该是兴市公司的钱。刘某拿到钱的当天就送到二王庙交给了高某。周建强不知道30万元的用途。周建强被重用为兴市公司总经理,对刘某存有感激,且刘某作为周建强的上级领导,周建强应该同意出这30万元。后来周建强想从政协副主席位置转为副市长,刘某告诉周建强自己仅有建议权。
周建强则供述:2011年上半年,刘某打电话给周建强说,“建强,你给我准备30万元钱,我有用,你那边处理,到时我叫小唐来拿”。周建强备好钱后,用报纸包起,放入一个塑料袋里,在办公室将钱交给了刘某的驾驶员小唐。小唐来后说,“主席,领导让我来办那个事情”。周建强就将事先准备好的30万元拿给了小唐。小唐当时给了一张手写的发票,内容是装饰费,然后就拿着那30万元离开了。周建强拿到发票后觉得这个票不能拿到公司报账,就把发票撕了,30万元就自己个人出了。周建强任兴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推直选的,刘某没帮过忙。有一天刘某到项目上检查工作时对周建强说,政协主席可以任副市长,还说成都市有些单位要配备党外干部,叫周建强关注一下,但周建强并没托刘某帮忙调整岗位。从2009年开始,周建强每年都要给领导刘某拜年,把钱或购物卡拿给刘某的妻子朱姐。
不过,李春城落马后,有记者致电时任都江堰市委书记刘俊林,刘表示,他已从都江堰调任其他岗位,对于李春城迁坟并不知晓。
是否是行贿
周建强应时任都江堰市委书记刘某的要求送给刘某30万元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理由是,在案证据刘某的供述证实,刘某是向周建强索要30万元,且没能为周建强谋取包括职务升迁等在内的任何利益;被告人周建强的供述证实,刘某向其索要30万元,自己没向刘某提出任何要求,刘某也没承诺要帮任何忙,包括职位调整等内容,周建强同意给钱,是因刘某是自己的领导,怕影响自己的前途,系不得已而为。建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周建强不构成行贿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经审理查明,2010年,时任四川省都江堰市委书记刘俊林向下属被告人周建强索要贿赂30万元,周建强付款后未能谋取任何利益,包括岗位调整、职务升迁等人事任用方面的利益。
据媒体报道,当时李春城对这位年仅36岁的高姓算命先生言听计从,甚至在成都市行政中心(俗称鸟巢)的项目启动中,听从高某的话,将“鸟巢”建在污水处理厂附近。
查李春城迁坟做法事一事,道教协会进行内部审查发现,该道场是由高姓男子带领道教音乐团所为。
高姓男子并非正宗道教弟子,是民间正一派俗家弟子。高姓男子的专长是算命。平时也来青城山修行,不过多数时间在都江堰经营餐饮生意。
裁判结果
周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受贿所得人民币765.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俊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来源:陕西法制网传媒有限公司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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