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件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2月18日,到已倒闭的某家具商场内自己的店铺中去拿物品时,发现自己店对面的被害人韩某某经营的两家家具店内,铺设在地面上的地板可以用于其新店铺的装修。动起了歪脑筋的刘某,遂联系人员于次日9时至17时许,盗窃了该两店中铺设的地板,藏匿于花山区某处居民住宅的一楼院内。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地板价值人民币12174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6月5日,其赔付被害人韩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其于2020年10月20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接受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实施意见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店铺内地板,想用于自家的新店装修,却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在此提醒大家,对法律需心怀敬畏,遵守公序良俗。切莫贪图小利去触犯法律法规,否则得不偿失,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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