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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9月12日晚,章某(女)在被告人杨某位于某小区的家中留宿。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回家发现家中房门被反锁,找开锁公司将房门打开后,发现躲在房屋外露台的章某。后被告人杨某通过该小区监控发现章某与其丈夫林某进出小区电梯并举止亲密。被告人杨某遂认为章某与林某有不正当关系,就让其朋友宋某、齐某跟踪章某帮其寻找相关证据。10月11日晚,被告人杨某、宋某等在章某居住的某小区电梯里以及章某的车辆上,张贴、散发载有“章某,在他人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有妇之夫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厚颜无耻地住在原配家,被原配当场抓包”等内容以及章某与林某在电梯内举止亲密照片的单页。同年10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宋某驾驶奥迪车跟踪章某驾驶的奔驰轿车,在某路口被告人杨某驾驶宝马轿车将章某驾驶的奔驰轿车拦停,杨某下车击打章某所驾车辆的车窗玻璃,章某择机驾车驶离,后进入加油站。其后,被告人杨某驾驶车辆进入加油站,发现停驶在加油站的章某的车辆,先后三次撞击章某所驾车辆驾驶室一侧的位置。其间,被告人宋某驾驶车辆从加油站出口处进入加油站内东侧并下车。撞击车辆后,被告人杨某下车进入章某所驾车辆副驾驶室,与章某在车内发生撕扯。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在杨某所驾驶车辆内发现载有章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内容的单页,以及写有“章某破坏他人家庭”的白色横幅一条。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和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目前被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和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吗?如何区分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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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寻衅滋事系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而本案系因婚恋、家庭纠纷而引发,被告人杨某因发现章某在其家中留宿以及章某与其丈夫进出小区电梯内举止亲密,遂认为章某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为寻找相关证据,实施了让其朋友宋某等人帮助跟踪章某的行为,以及在章某居住的小区、在其名下车辆上张贴单页、在路上驾车拦停章某车辆以及在加油站撞击章某车辆的行为。婚姻家庭应受国家保护,故被告人杨某实施上述行为,系事出有因,主观上并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至于被告人宋某,其为帮朋友杨某寻找丈夫与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而实施的跟踪章某、在章某居住的小区、章某名下的车辆上张贴单页的行为,尚达不到用刑法进行评价的程度。而被告人杨某实施撞击章某车辆的行为,也系杨某的个人行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杨某实施该行为前与宋某进行了犯意的联络,也不足以证实宋某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其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故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宋某无罪。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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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对寻衅滋事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第二款规定了“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即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发现章某在其家中留宿、多次在夜晚或凌晨与丈夫林某同进同出,且行为举止亲密,杨某认为章某与林某存在婚外男女关系。被告人杨某让其朋友宋某等人帮助跟踪章某并寻找章某与林某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张贴、散发不利于章某名声的单页。案发当日,杨某让宋某、齐某驾车跟踪章某,杨某本人驾车拦停章某车辆,在章某驾车逃离后,追至加油站并驾车撞击章某车辆,从而导致本案的发生。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从起因看,本案由婚外恋、家庭纠纷引发。婚姻家庭应当受法律保护。杨某面对婚外恋、感情纠纷未能冷静理智处理,上述行为方式虽有不当之处,但系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也并非小题大做、借题发挥,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加油站驾车撞击章某车辆的行为,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其主观动机是通过任意损毁财物来发泄不满、寻求刺激,不仅有为了将财物损毁的故意,还有为了寻求精神上的刺激,达到破坏社会秩序的效果。客观行为方面具有任意性,主要表现为损害对象的选择具有任意性,侵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被告人杨某实施的驾车撞击章某车辆致车辆受损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并无寻求精神上的刺激和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动机,侵害的对象亦是特定的,不符合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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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由宋某组建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证实,2025年10月2日之前,为寻找章某与林某有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证据,杨某、宋某等在微信群内商议,并查找、跟踪章某车辆,但10月2日之后微信群内再无相关聊天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宋某等人于案发当天并未在微信群内进行商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杨某、宋某的供述仅能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杨某让宋某、齐某跟踪章某车辆,不能证实杨某拦停章某车辆并撞击是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宋某供述和监控录像证实案发当天实施了跟踪章某车辆的行为,从录像看其并没有参与别停章某车辆,而是在被告人杨某别停章某车辆后才赶到。在加油站杨某独自驾车撞击了章某车辆,在撞击第二下时宋某才出现在加油站出口处,宋某并未提供帮助,故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宋某帮助杨某跟踪章某并寻找相关证据,张贴、散发不利于章某名声的单页等行为,尚达不到用刑法评价的程度。

综上,被告人杨某、宋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激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驾车故意撞击章某车辆,致章某车辆损坏,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郑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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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