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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道路行车戾气、公共场所暴力滋事乱象,福鼎市检察院依法从严办理因路怒口角升级的寻衅滋事类案件,精准区分量刑情节、规范提出量刑建议,依托个案开展道路文明与寻衅滋事普法,引导群众理性处理行车纠纷。

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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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庄某某、温某某驾驶的汽车与被害人褚某某驾驶的汽车会车,因道路狭窄双方发生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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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人在受到被害人的谩骂后心生怒气,随即从汽车后备箱取出两把长刀在小区公共道路上持械追逐、追赶对方车辆,情节恶劣,涉嫌寻衅滋事罪。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福鼎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管制刀具依法予以没收。

普法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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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公众需要厘清寻衅滋事行为的入罪边界,在公共场所持械恐吓、追逐他人,不论起因是否存在言语冲突,只要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即构成寻衅滋事刑事犯罪,民间口角不能作为暴力滋事的免责理由。并且,管制刀具属于国家禁止公民携带的物品,严禁随车携带与使用!

遇到道路矛盾纠纷应理性解决,切勿让矛盾演化升级。行车剐蹭、言语争执等本是日常生活中的小事,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报警或协商合法化解,但因路怒一时上头动用器械意图报复他人,极易从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行为人将付出牢狱代价!

下一步,福鼎市人民检察院将紧盯路怒滋事、街头暴力等高发治安类案件,坚持宽严相济,对累犯从严惩处、对自首认罚合理从宽,同步面向司机群体开展文明行车普法,引导群众遇事冷静克制,杜绝小事演变为刑事犯罪。

供稿:第一检察部

撰稿:王松涛

编辑:罗颖

图片源于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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