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件放火案。
今年4月某日5时,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将液化气阀门打开点燃后逃离现场,后被村民发现将火扑灭。13时许,刘某回到案发现场,将房子再次点燃,并阻止村民救火。而后,村民又将火扑灭,但房屋已毁损。
柳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个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刘某能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表示,在民法领域,对自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支配和处置,但是以放火的手段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可不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同投毒、爆炸、决水一样,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它危险性很强,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也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吉林日报全媒体 记者:赵梦卓 实习生 张瀚文 编辑:吕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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