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至4日,云安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宗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郭某等18名被告人被起诉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云安区检察院指控
2015年起,被告人郭某(绰号“东北亮”)纠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有违法犯罪前科人员,在云浮市内专门从事替他人追债业务,并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东北亮”的名号在云浮迅速打响。为攫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实力,2016年4月,郭某在云浮市云城区出资成立了云浮某某公司,先后笼络、招募一批东北、云浮本地籍社会闲散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郭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陈某梅、王某、宋某成、马某新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张某成、王某波、林某楷、余某钦、杨某、冯某、游某健、谭某华、刘某、刘某泽、刘某新、叶某辉、肖某墩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发展、壮大组织,自2017年起,该组织又先后在云浮市、肇庆市、阳春市等地成立云浮市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肇庆某某公司、阳春某某公司,由郭某、王某、宋某成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继续招募人员扩大组织势力,有分有合地开展暴力催收,设套骗取、强索他人财物、肆意恐吓他人,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牟取大量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此,云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郭某等18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实施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郭某等18名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该案庭审历时两天时间,对郭某等18 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的庭审调查。案件将择日进行宣判。
编辑:陈茵琪、谭丝慧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尚法明德博学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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