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不少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都遇到过这种情况,那就是自己早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但是征收方迟迟未将补偿款打到自己的账户里来。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在我接触过的当事人里,这些当事人有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问题,有的则苦苦通过信访途径继续解决问题,有的当事人则过上了吃了这一顿没有下一顿的生活。而今天,我将结合案例,为您讲述,征收方迟迟不给拆迁补款该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刘先生在吉林省吉林市某区有一套房屋,2014年,当地要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刘先生与当地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达成协议,约定整套房屋以19.9万元的价格进行补偿,并签订了补偿协议。由于当时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工作人员保证拆迁补偿款能及时打入刘先生的账户,于是,刘先生便早早将房屋搬空,并将房屋提交给了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但事情的结果却在刘先生的意料之外,自签署补偿协议的五年期间,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工作人员迟迟不给刘先生将补偿款打入账户中,刘先生前去协商此事,工作人员也是与刘先生打着太极。忍无可忍的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刘先生一共提出了三个诉求,那就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征收方支付补偿款;赔偿5年期间产生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虽然双方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没有约定补偿期限,但是征收方一直拖延刘先生的拆迁补偿款并没有合理的说明理由应认定侵犯了刘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全部诉求,也就是说,刘先生不但能拿回相应的拆迁补偿款,还可以获得由该拆迁补偿款产生的相应利息。

三、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5条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虽然刘先生与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没有约定时效期限,但是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没有正当理由,延期支付刘先生的拆迁补偿款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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