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小芳从小一起长大,在别人眼有都说两人天生一对,王某为忠厚、老实木呐,小芳则天性活泼。眼看两人都高中毕业,一起外出务工,在南方某工厂期间,小芳和工友孙某产生了感情,谈起了恋爱。王某觉得小芳越来越疏远自己,也没有多想。2019年7月21日晚,王某准备了酒菜,准备给小芳一个惊喜,因为今天是小芳的生日,小芳应邀来到王某租住的房子,一起为小芳庆生,小芳非常感到,期间两人都喝了不少酒,王某一直把小芳当恋人对待,就提出今晚小芳留下的想法,没想到小芳一口回绝,王某感到非常伤心,就对小芳说,如果今晚不答应其要求,就当场死在小芳面前。小芳想想两人从小到现在,从农村一起来城里务工,王某亲人般的照顾,忍辱与王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小芳哭着回到住处,后来被其男朋友孙某知道,孙某以强奸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案中,王某以死相要挟,小芳基于善良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能否构成强奸罪?笔者认为:
刑法中的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为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基本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王某以自杀相威胁,是否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某对小芳没有采取力手段,且当时两人都没有处于醉酒状态,王某只是以自杀相要挟,是否符合强奸罪的行为手段呢?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恶害通告为要挟,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从而被迫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以自杀相要挟不符合胁迫的手段方式,朋友、恋人之间没有相互助救的义务,即使一方选择自杀,另一方也不可能有救助义务,进而构成不作为的犯罪,因此,以自杀相威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罪。
结语:爱情是建立在双方相互爱慕基础之上的,友情并不等于爱情,爱情更多的是责任。年轻的男女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莫把友情当爱情。 恋人之间没有相互救助生命的法定义务,因此,恋人或友人之间切莫漠视自己的生命,以自杀相要挟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方转身离去,你就是死了也是白死,根据不值得,法律没有赋予恋人之间阻止对方自杀的义务。因此,一方以自杀相要挟,迫使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另一方完全应当断然拒绝,因为,即使这样情形下发生了性关系,不可能构成强奸罪。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