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某村委会主任刘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坡地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将本村的坡地发包给张某,并约定了30年的承包期限。村委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知道刘某去张某签订坡地承包合同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是张某却认为,刘某作为村委会主任,自然有权利签署承包土地,故无不当,不应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应驳回村委会的诉讼。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该坡地承包合同无效。

其实,该案件在我看来,张某将发包主体认为是村委会主任就是一个错误的认知,我国《土地承包法》第1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也就是说,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发包方,我国法定的发包方一般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但是在该案件中,村委会主任刘某却作为发包方主体,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主任刘某与张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违反了《土地承包法》,所以人民法院最终会判决无效。

在此,我提醒广大农民朋友们,如果发现自家的地被村委会承包出去的话,一定要找村委会要相应的文件,我们可以通过文件中的内容查找出相应的违法点,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