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司法实践与基层治理中,部分主体对“整户消亡”的法律内涵存在误读,甚至借此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违规收取承包费用,严重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为正本清源、明晰法律边界,现就“整户消亡”的法定认定标准、法律适用规则及农户权益保护事宜,进行规范阐释,引导农户依法维权。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家庭承包基本原则,“整户消亡”作为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的唯一法定情形,有着严格且明确的法律界定,绝非随意扩大适用的模糊概念。所谓“整户消亡”,是指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农户,“户内全体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均已离世,承包农户这一法律主体彻底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法定终止”,此时发包方方可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
实践中,需严格区分“整户消亡”与“户内部分成员死亡”的本质差异,二者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家庭承包的权利主体为“农户”而非单个自然人,承包经营权依附于农户主体存续。即便承包户内户主或部分成员去世,只要户内仍有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现存人员,承包农户主体资格便未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由户内现存成员依法承继,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回承包地,这既是法律明文规定,亦是国家土地承包政策的核心要义。
“整户消亡”情形下的法律适用准则
(一)恪守法律强制性规定,严禁违法收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该法第二十七条进一步作出强制性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此项规定系法律底线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突破。
结合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仅在承包农户确属整户消亡的前提下,发包方才能依法收回承包地;若仅为户内部分成员死亡,承包关系持续有效,承包权不受任何影响,发包方擅自收回、调整承包地,抑或强迫农户缴纳不合理承包费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稳固承包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严格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除整户消亡外,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依法再延长三十年,持续保障农户承包权益。各类基层自治组织及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照法律与国家政策,规范土地承包管理行为,杜绝滥用“整户消亡”概念侵害农户权益的乱象发生。
(三)规范权责划分,严守合同约定
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系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发包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不得违法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户作为承包方,在无违约行为、未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其承包权益受合同与法律双重保障。退一步说,律师告诉您,即便户内成员离世,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继承该承包合同的相关法律权益,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律师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核心财产权利,“整户消亡”的认定与适用,必须严格恪守法律规定与政策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解释、滥用职权。面对发包方假借“整户消亡”名义违法收地、违规收费、擅自拍卖处置承包地等侵权行为,农户要保持理性,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操作,切勿盲目妥协退让。维权过程中优先选择合法途径:先与发包方进行平等协商,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退还费用;协商无果的,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申请行政调处;若调处未果,尽快收集完整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
▌执业领域
姚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对于民事、行政有着丰富的经验和较好的技巧。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具体承办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如下:电影投资纠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移民服务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劳务纠纷、劳动/工伤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纠纷以及恋爱中的借贷等)借名买车纠纷、委托理财纠纷、股权代持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赠与纠纷、离婚继承纠纷、抚养费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建工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买卖纠纷、加工纠纷、协议效力等。
行政案件比较成功的案例简单列举如下:
1、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2、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3、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4、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5、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6、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工作经历
2020年5月-2022年1月,在星火花(北京)文化公司,担任法务。工作描述:日常主要负责起草与审核各类合同,曾独立代理公司案件。在担任法务工作期间,对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合规有较为深入的研究。
2022年3月-2024年3月,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工作。曾办理过的案件:民事案件100件,行政200余件,起草合同约500件。刑事案件2件。
▌代表性案例
河北王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恢复土地现状,原址重建,另赔偿15万元;
浙江德清陈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150万元;
天津崔某、邢某案件为当事人分别争取200万元;
贵州谭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30万元;
河南李某案件,为当事人争取60万元,另外重新划一块地给当事人使用;
重庆某案件,赢得检察院支持抗诉,为当事人争取补偿款25万元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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