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7世纪中叶开始的近百年中,福建兴化府莆田、仙游两县发生了持续的学额争端。在明清易代、沿海迁界、三藩之乱等一系列历史事件冲击下,兴化府地区长期处于动乱之中,与此同时,莆仙民众从自身利益出发,经过地方各势力的相互博弈,对学额制度进行选择性运用,以满足尽可能多占学额的目的。在科举成绩与学额争夺的动态变化过程中,莆田一方多占上风。随着莆田科举衰弱,加之王朝中央不断收紧权力,调整了学额制度执行者——学政的相关规制,莆仙地方的学额惯例最终或被废止,或被纳入制度轨道。莆仙学额之争的解决,不仅是在中央强令下地方各势力相互妥协的产物,也是清代学额制度逐渐完善带来的必然结果。莆仙一案贯穿明末清初学额制度定型的过程,也为我们了解学额制度发展提供了管道。
前 言
明清时期,科举分区定额制度逐渐成熟并成为制约区域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科举分区定额主要包括解额(中额)与学额两方面,解额多指每科乡试各地录取的举人数额,也有指会试录取名额,学额的界定较为复杂:广义的学额包括了廪生、增生、附生等全部官学学生名额;狭义上的学额则在明前中期指廪生、增生的定额,在清代指每次录取的附学生员定额。 [1] 本文所关注的学额即在狭义层面。
学界对科举定额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乡会试解额问题上,仅有少数学者以社会史、文化地理等视角对学额展开探讨:从宏观上说,学额制度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政府控制地方社会、照顾特殊群体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学额的设置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流动; [2] 基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运作具体状况的分析表明,“ 文风高下” 与“钱粮丁口” 正是确定学额数目的核心原则,同时,该原则的实行具有“府域差异” 的特点; [3] 以乾嘉年间江西万载县土客学额争端一案为代表的数篇个案研究,则偏重于考察不同利益群体间的互动关系,对学额制度本身未作深入讨论。 [4] 上述三类研究虽都围绕学额这一话题展开,但仍未见有对学额制度在地方社会中运行实状的细致展示。
学额是童生进入学校之定额,因此讨论童试入学的问题亦十分重要。片山刚对客家人移住珠三角后参加童试的状况进行了讨论。 [5] 林淑美也曾探讨过福建移民进入台湾后,如何通过“本地人” 这一身份标签来区别其他地区移民,并以此获得参加童试的唯一合法权。同时,林著也指出,科举制度无法深入每个细枝末节,尤其在基层考试中,主观作用可能发生巨大影响,这就为各种营私舞弊渗入科举制度提供了可能。 [6]
在前人研究基础上,我们尚可追问,在学额分配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地方社会的不同人群有着怎样的要求与行动?地方上的反馈又是否影响了中央对制度的调整?
明清福建兴化府的科举纷争,是回应上述问题的一个较好案例。一方面,明中叶以降,兴化府仅辖莆田、仙游二县,是福建地域范围最小的府,但至清代并未降格,始终保持了府一级行政单元。在如此稳定而独特的地域社会形态下,学额制度的运作得以呈现较为丰富的面貌。另一方面,莆、仙两县对学额资源的争夺历时百年,历经了明清鼎革、沿海迁界、三藩之乱等一系列重大历史事件,在剧烈的社会变动中呈现出多种面相。尤其难得的是,莆、仙学额争端的处理结果最后作为成案被载入《学政全书》,很有可能被其他地区处理类似争端时借鉴, [7] 成为学额制度的一处注脚。
本文将以历史发展为序,通过明崇祯时期至清乾隆间数个接续爆发的争端,串联起支离的历史断面,尽力勾勒莆、仙两县学额争端的相关史事,考察作为王朝制度的学额体系进入地方社会的历史过程,以期理解王朝中央与地方各势力之间错综复杂的博弈关系形塑学额体系的内在机制。
一、莆仙两地人口流动与明末莆仙地区科举惯例的形成
莆仙两县同属一府,文化相近,早在宋代便多有相互迁徙的情况。郑振满曾以仙游沿海枫亭镇的海安、荷珠、和平三村为例,考察了北宋末年、明代中叶、清代后期三个时段,仙游沿海接纳移民的历程。但文章着力于描绘小区历史样貌,较少论及莆、仙两地人员往来状况。 [8] 这里仅以仙游折桂里蔡氏为例,对莆田人移民仙游的情况略作说明。蔡氏先祖北宋名臣蔡襄原为仙游人,后迁居莆田城南蔡宅, [9] 后世第10 代蔡成迁居仙游折桂里何岭,第13 代蔡琦、蔡玮、蔡珍、蔡庆四人又迁回莆田各自落户,第21 代“ 旬公派下枢公子孙淳甫房” 田莒溪,至嘉靖年间始自莒溪迁入仙游九鲤湖院前; [10] 蔡氏家族另一支系“ 旻公
派下玮公子孙” ,据称原住仙游何岭蔡埔,至“ 应昭公” 时从蔡埔迁居莆田龙川东园,其后人中只有世雄一系居住本乡,世良一系子孙迁莆田钱江尾华,继而迁往仙游香田里沟尾,而后再迁至莆田侯溪沟尾,及莆田岩头度口、仙游香田里东安、石马等地。 [11] 仅蔡世良一支便在莆、仙二县间来回迁徙,不难看出两地人口流动之频繁。但总的来说,由于莆田人户数量远超仙游,明中期即达仙游10 倍以上, [12] 且两地面积相近,莆田人迁出原居地的意愿可能更强。在蔡氏之外,兴浦黄氏等一批莆田家族也存在“ 赘仙游”“ 分居仙游” 之类的情况, [13] 足见当时莆田迁居仙游风气之盛。
图1 兴化府区域简图
(笔者自绘。底图来源: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历史地图集》,福州:福建省地图出版社,2004年,第46-47页、第76-77页;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自然地图集》,福州: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第6-7页。)
明代以降,除了移居活动,莆田人在仙游置有田产的情况亦日趋增多。为便于管理,隆庆五年(1571 )仙游知县张昂开始组织编立莆冬里负责征收钱粮,但此次编甲似乎并未成功,至万历十五年(1587 )知县周铎任内方才编成。 [14] 有田地则需纳粮,但莆田人最开始在仙游纳粮,却并非由于在仙游置有田地,而要归因于政府组织的田粮拨划。在莆、仙两县交界的沿海平原上有一名为枫亭的市镇,“ 上通郡省,下接泉漳” , [15] 是两地人员往来的必经之地。此处设枫亭驿,需周边民众纳粮当差以维持运作。然自洪武永乐之后,兴化府田土抛荒、人民逃亡较多,正统十二年(1447 )又裁兴化县, [16] 将辖地分属莆、仙,原三县共计达四百余图,政区调整后仅存二百一十九图。明初莆、仙地方发展之衰颓可见一斑。 [17] 莆田人口相对较多,田赋尚可维系,而仙游田粮较之莆田“四不及一” ,赋役陷入难以周转的境地。因而在宣德年间,仙游知县王彝便以“枫亭驿虽属本邑,与莆田地尤比近,实迎送之所共” 为由,奏请将莆田所辖临近枫亭的五里田粮拨给仙游,“以助编数” 。嘉靖四年(1525 ),因兴化府改编驿册,又将附驿田粮划归莆田,以莆田兴太里田粮冲抵。 [18] 此处提到的田粮拨划,应属明代驿递制度中的协济行为。 [19] 这显然无关户籍归属,被拨至仙游的莆田人保留了原籍,不过改在仙游纳粮当差而已,成为事实上的寄庄户。另一方面,到嘉靖时期,“倭夷猖獗,侵寇海邦” , [20] 莆田沿海颇苦于倭患,“丁壮且去过半,居房尽毁” , [21] 更多莆田人开始大规模移居仙游,据称“徙居仙者四十八家” 。 [22] 这些人或是就此定居,或在倭乱平歇后回到莆田, [23] 而因生活所需,在仙游置办的田地很可能成为了后来寄庄的雏形。由上二端,莆田人或受协济驿递影响,或因倭寇骚扰,纷纷在仙游县内以枫亭为中心的范围里置田。据莆田士绅彭鹏所言:“莆米在仙连江里,另名莆冬” , [24] 枫亭即属连江里,二者恰可对应。
总之,到明代后期,莆、仙移民杂处的格局已基本形成,莆田人或直接携家定居仙游,成为移民;或置田粮于仙游,成为产业跨越两县的地主,即寄庄户。这些莆田移民与寄庄地主或多或少保有原先的身份标签,并未真正融入仙游当地,为之后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随着莆田人涌入,其后代如何在仙游入学并参加科举考试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莆田东沙《蔡氏族谱》中称:“岁进士有拔领袖仙邦:寰公仙邑贡元” 。 [25] 也就是说,来自莆田东沙蔡氏家族的蔡寰,在院试岁考中被选拔为了仙游县学贡生,这正是明代莆田人在仙游入学的真实写照。据乾隆《莆田县志》记,明代莆田人自仙游县学考中举人者至少有27 名,岁贡也达13 名之多, [26] 可知莆田人在仙游进学数量之巨。这些莆籍生员的真实身份在康熙、乾隆两版《仙游县志》中都被刻意隐去,只有嘉靖《仙游县志》中毫不讳言,据实记录了这批人的莆田籍身份,与乾隆《莆田县志》几可一一对应。被标记为“莆田人” 的仙游县学生,应当就是莆田移民或寄庄户家族的成员。早在洪武年间,即有莆田人林荣在仙游县学中式,但据嘉靖《仙游县志》称,林荣乃仙游廉洁里人,或可推测是早期的莆田移民。 [27] 另一个例子是景泰年间的莆田叶茂高、叶茂端兄弟,叶茂高取进莆田县学,而叶茂端则被取入仙游县学。 [28] 这显然不是一个移民家庭,当时的叶家应在仙游置有田产,叶茂端是作为寄庄户进入仙游县学的。
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明代学额制度的演进历程。童试是士子获得功名必须参加的一场资格考试,考中者入学校,才能进一步参加各级考试。 [29] 明洪武年间,在朱元璋推动下,各府州县普遍建立了学校。 [30] 虽然明代科举可能并非完全出自官学, [31] 但生员仍是科举考生最主要的来源。学校录取不能无所限制,经过明初一段时间的放任与反复,到成化之后逐渐定为廪膳生员、增广生员、附学生员三等,府学廪增员额各40 名,县学额数为其半,附生名额则语焉不详。 [32] 据乾隆《仙游县志》称,仙游县学在天启后每次院试取进25 人到59 人不等。 [33] 不难看出,廪生与增生数额已有限制,但附生录取仍较自由。即便如此,学额趋于紧缩业已使其稀缺资源的特点得以展露,学额本身开始成为地方上激烈争夺的对象。
迟至明万历时,已有人提出寄籍入学者需“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本生声音相同,同袍保结不扶,并无违碍者,方许赴试。” [34] 因而长期定居且“庐墓、昏嫁、从师” 均在仙游的莆田移民希望“随粮应试” ,本是合乎情理的要求。但如此一来,势必挤占当地士子的入学机会,这是仙游人绝不愿看到的。莆、仙民众“以读书为故业,科名之盛甲于闽中” , [35] 普遍将科举视为实现社会流动的绝佳途径,在这样的地域中,学额的有限性极易引发不同人群之间的矛盾。而寄籍入学需有明确的产业归属、入籍年限与邻里保结,否则将被视为冒籍,受到严惩。因此,来到仙游未达二十年的莆田移民,或是根本就没有入籍的莆田寄庄户,自然成为众矢之的。
崇祯元年(1628 ),仙游人藉端发难,要求禁止莆田人进入仙游县学。兴化府知府吴道昌因而令莆田、仙游二县进行调查,从中调停。莆田知县吴彦芳在回复兴化府的呈文中,特别强调了莆田科第之盛,考试之例与其他地区并不相同。吴彦芳称,“府学、卫学、莆学,总是莆士弦歌之场” ,以旧例来看,莆田寄庄户可依附仙游考试,仙游儒童则并未拨入府学;近来这一所谓“旧例” 悄然改变,仙游人不再允许寄庄户附考,仙游童生却希望进入府学,显然损害了莆田方面的利益,为莆田乡绅、儒生所不忿。他随之提出“罢一复一” 的解决方案:所谓“罢一” 即凡寄庄附籍者均回莆田应试,“复一” 则指仙游籍童生概不拨入府学,以期达到“两县各不相混” 的理想局面。 [36] 吴彦芳所述“旧例” 看似夸张,却有其事实依据:有明一代仙游籍学子进入府学的数量可能非常有限。明代兴化府学的生源已难查考,但可以通过统计府学中举人的籍贯来侧面反映仙游籍学生的数量。根据道光《福建通志》中的记载,明代兴化府学共有中举者803 人,其中莆田籍学生高达800 人,2 人未注明籍贯,仅有1 人明确为仙游籍。直至明末,学额制度仍处于完善阶段,国家对学校生源亦无明文规定,府学以录取附郭县学生为主的情况可能颇为普遍:其时福州、建宁等府学中式举人便全为附郭县籍学生。 [37] 在这一背景下,吴彦芳将府学只录莆籍学生视为成例,也是符合逻辑的看法。
这一呈文得到了兴化府与福建督学道方面的认同,后来被仙游人斥为“莆绅私人” 的督学道樊英便强调莆田文教发达,所谓“旧例” 看似对仙游不利,只是为了彰显莆田科甲之盛而已。 [38] 但府学被一县独占终究于制度无据,为解决这一问题,“府童” 应运而生。所谓“府童” 即专考府学的莆田童生,“由县到府,另考一案,另送一册。” [39] 创设府童,意味着府学成为招收特定县域人群的学校,仙游人将被完全排斥在外。
我们不妨将崇祯元年的这一处理结果称为“崇祯定案” 。不难看出,这一定案对仙游大为不利,原先府、县均可入学,取进名额尚有上浮空间,而经此定案,仙游人仅保有县学进额,遭到了事实上的限制。在崇祯元年前进入府学的仙游学生也遭波及:戴震亨于天启年间“食饩郡庠” ,成为府学廪生,或因其“家产千金” ,打点好了上下关系,崇祯三年(1630 )仍得以由府学出贡。 [40] 同在天启年间入学的陈志高就没有如此幸运了,“崇祯定案” 后他遭到莆田士绅指控,最终被府学除名。 [41] 仙游人投考府学的权利在“崇祯定案” 以后实质上被剥夺了,自此莆田人独占府、县二学(若加上平海卫学则有三学),吴彦芳所称的“府学、卫学、莆学,总是莆士弦歌之场” 得到了保证。遗憾的是,囿于资料不足,尚不能了解明末仙游人对“崇祯定案” 是否有所抗辩。
三、明清易代与地方科举传统赓续
“崇祯定案” 之际,明王朝已陷入了内忧外患的局面。崇祯十六年(1643 )八月,“因流寇迫京师” ,此年会试改期, [42] 明代经营二百余年的科举秩序至此戛然告终。随之而来的动乱,使各级科举考试无法照常进行,规定入学资格的“崇祯定案” 自然成为了一纸空文。
远在北方的明王朝统治中心分崩离析后,南方仍处于南明朝廷控制之下。顺治二年(1645 ),朱聿键于福州称制,号隆武,登极后随即“设储贤馆招致人才” ,但此时国家纷乱,偏居一隅的隆武朝廷已难笼络人心,“赴选者多不称其名” ,人才选拔机制只能不断简化。次年,隆武政权亦开乡试,却“以暑天从宽,只用两场,首场只作五篇,发榜后,于至公堂复试,凑成三场” 。 [43] 显而易见,此时开科已无法恢复明代旧制,就连一省乡试的基本规模都不能保证。在这一背景下,由于岁科考校的废止,原有的入学限额也形同虚设,莆、仙两地读书人不再需要费力争夺这一资源。有趣的是,仙游蔡氏东园房世雄派下第26 代孙蔡开有在此时一举考取了隆武朝进士, [44] 但这显然已无法带给他真正迈入仕途的机会。
清王朝入关之初,国家动乱不定,地处福、泉之间的莆仙地区是交通必经之地,难免被战乱波及。崇祯十七年(1644 )莆、仙即有盗乱,人称“兴泉之乱,馘斩数千” 。 [45] 隆武朝廷以福建为根据地,不过一年亦告灭亡,兴化府此后甚苦于兵燹:顺治三年(1646 )十月清军取兴化,四年(1647 )九月遭郑成功部围攻,十一月解围,五年(1648 )正月又被围,三月府城被陷,至七月方才被清总督陈锦靖率兵夺回。 [46] 在这反复之间,莆仙罹难民众不可计数。即便到顺治五年后,郑成功部仍不时攻扰莆仙沿海,如顺治十年(1653 )郑成功遣部将王大振率兵驻莆田江口、涵江,“沿乡催取虐民” ;十三年(1656 )“扰沿海居民” ;十七年(1660 )七月,又“驾舟入涵江,抄及附近乡村,掠杀劫戮,一日夜而去。” 面对颇难防备的攻击,清政府选择以迁界为反制,顺治十八年(1661 )下令,“着附海居民,搬入离城二十里内居住,二十里外筑土墙为界” 。 [47] 此后居民集中于界内,科举考试得以勉强继续进行。
历经明清易代导致的科举秩序崩解后,随着清王朝对地方控制力的逐渐增强,莆仙地区的科举秩序开始了艰难恢复。国家鼎革之际,“诸生耻事异代,或逃诸山野,或遁入淄流” , [48] 莆仙士子也不例外,出现了一批殉国志士,但在清王朝广增学额的诱惑下,仍有不少读书人选择为新王朝服务。清军入闽伊始,便大力招揽前朝遗民,明末所录生员多可“复学” ,惟不承认南明弘光、隆武政权所取贡举之士而已。顺治五年,地方稍定,十月即开乡试。 [49] 在此之际,当年岁试亦匆匆开考,以招揽人心。据《清代莆田芹香录》(以下简称“《芹香录》” )记,此次岁试兴化府学取进附学生员40 名,莆田县学取进人数则达骇人的80 名之多。 [50] 然而,彼时生员待遇可能并不优厚,以临近的福州来看,不仅明代所谓免粮免役的优待全无踪迹,甚至到了“催粮于生员家十倍凶狠” 的地步,“是生员反平民不若也。” [51] 在生员地位较前代大为不如的背景下,莆、仙两县并未爆发大规模冲突,仅出现了少数混冒入学的情况。
顺治五年开科,严大捷、陈思任皆为仙游人,但他们趁“山海寇乱,郡城被陷初复” ,混入府学;顺治十五年(1658 ),有仙游傅姓童生冒名郑登第亦进府学;康熙九年(1670 )又有许必昌录取府学,只因其是莆田乡绅杨梦鲤女婿,“众攻稍息” 。 [52]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所谓“混入府学” 的仙游人,即便是据称被“黜退” 的郑登第,都在《芹香录》中保留了自己的姓名,但并未标示仙游籍身份。 [53] 顺治十二年(1655 )仙游城被“海寇” 攻破,“册籍已经劫灰” , [54] 这些人应是趁户籍登记被毁坏的情况下,在报考时假冒莆田人,从而得以进入府学的。
可资参照的一个例子是仙游的徐缵雍、徐缵师兄弟。康熙八年(1669 ),仙游人徐稚佳希望通过与福建学政的私人关系,将二子徐缵雍、徐缵师从仙游县学转至兴化府学。此事被莆田士绅知晓并大加宣扬,“阖郡绅袍控院控道” 。在社会舆论的激烈反对之下,徐稚佳只好呈请将二子拨回县学。 [55] 经历此事的莆田乡绅彭鹏记叙道:
徐公子缵雍、缵师已进仙庠,红案改入府庠。入疑引类,渐恐滋蔓,莆绅袍即控前任督抚院禁戢,杜渐防微,诚慎之也。蒙批王文宗审报,徐绅悔祸,呈恳照旧例归仙学,详院批允在案。则是府学旧例,仙绅自言之矣,院宪批定之矣。[56]
上述严大捷、许必昌等人冒籍入学可能一时难被觉察,但徐氏兄弟并未直接投考府学,而是考入县学后试图转学,势必要为人所知。按理说一两名生员转学与大局无伤,但出于防微杜渐的考虑,莆田士绅依然向上控告。徐稚佳请求将二子改回仙学便是在莆绅施压下的回应。彭鹏援引兴化府知府许焕袒对此事的看法,称徐氏兄弟在“莆人控院、控宪时,两造对质” ,无力辩驳,“俯首自认旧例,呈回原学” ,明显承认了仙游人不入府学的“崇祯旧制” 。 [57] 徐稚佳的做法确实在客观上承认了这一点,但若以此断言“府学旧例,仙绅自言之矣” ,恐怕是不正确的。徐稚佳让二子回籍更可能是担心争讼不止,导致事态恶化,断送其前程。综合来看,上述两类人,不论是冒籍投考或是设法转学,都没有直接与“崇祯定案” 对抗。可见即便在明清鼎革之后,仙游人参与科举仍要受到限制。
无论如何,仙游人不得入府学的原则被延续了下来,而不得在仙游入学的莆田人是何状况,却难觅踪迹。可以找到的仅有林逵、陈帝简两例:林逵是仙游功建里人,却于顺治五年从莆田县学考中举人。 [58] 若仅有此条资料,很容易让人产生他也是冒籍人员之一的印象,但乾隆《仙游县志》中又提到,林逵之父乃“由莆移仙” 。 [59] 这就解释了为何林逵能进入莆田县学,因为他很可能是移民家族的成员。那么,根据“崇祯定案” 的解释,林逵回到莆田入学便是顺理成章的。值得注意的是,林逵也参与了康熙《仙游县志》的编修,而他的身份竟是“邑绅” , [60] 这似乎说明,虽然林逵早年未在仙游入学,年岁渐长后却获得了认可,被接纳为仙游士绅群体的一份子。陈帝简据说也是仙游县城功建里人,于康熙二年(1663 )中举, [61] 但他同样未在仙游应试,而是于顺治十四年(1657 )考入府学。 [62] 实际上,陈帝简应是从枫亭迁至县城的莆田家族后裔,否则无法解释他何以能在此时进入府学,道光《枫亭志》中记:“陈帝简,康熙二年癸卯(乡举),莆籍” ,即为明证。 [63]
行文至此,应对莆田移民与寄庄户的关系稍作总结。韩大成指出:寄庄是在外府州县乡里购买的土地,寄庄户则是那些拥有寄庄的人。寄庄户多是为了广置田地、逃避赋役,或有意在外占籍而诞生的,即便有在当地纳粮当差的动议,也大多保留了原来的户籍。 [64] 黄志繁则把寄庄户视作移民先导,寄庄出现意味着以土地为保证、户籍为凭据的各种土著权利有可能被寄庄户分享,侵占学额便是寄庄户转化为移民进入新地域的重要一步。 [65] 要之,寄庄户最重要的特点即本人未到田地所在处入籍,而移民则与之相反;同时,寄庄户有可能已开始分享当地土著权利却逃避了赋役责任,而移民的权责则与土著几乎无异了。
莆田寄庄户不得在仙游入学是确定无疑的,但从上述几例来看,实际上有些莆田移民也同样无法获得入学资格。下面将莆田移民与寄庄户的田产、入籍、移居时限、入学状况进行整理,可得出一张简要的分析表:
不难看出,仙游人区分“他者”的一个标准即定居时长。继续以林逵为例,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景:林逵父辈移居仙游,至林逵准备参加科举时,居住年限尚未满二十年,因而只能回到莆田应试入学。此后林逵仍以仙游人自居,经过数十年,最终获得了仙游士绅认同。从时间上看,顺治五年林逵即中举,可推知其入学必早在崇祯年间,而后又于康熙庚戌年(即康熙九年, 1670 )为《仙游县志》作序, [66] 此时距林逵入学已有二十余年,再上溯至其父迁居仙游,应在三十年以上,因而编修县志时被认作“邑绅 ” 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可供对比的一个例子来自莆田东沙蔡氏,第 29 代蔡垣生活于崇祯至康熙年间,其次女嫁“仙攀龙桥邑庠生 ” 张飞英,这位仙游县学生虽“本祖莆人 ” , [67] 却获得了在仙游入学的资格,显然在张飞英参加考试前,张家在仙游入籍定居时限已足够长久,得以融入仙游人群体之中,虽然保留着祖先为莆田人的标签,但已可一同应试。
一言以蔽之,自“崇祯定案” 后,仙游县学已完全拒绝录取莆田寄庄户,而莆田移民希望在仙游入学亦须达到一定的定居年限,否则只能另寻他法。需要注意的是,入籍定居二十年以上只是莆田移民在仙游入学的必要条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达目标莆田人都能自由报考,仍有少部分莆田移民被仙游县学排斥在外,这一点在下文中还将提及。从上述史料的考辨来看,“崇祯定案” 虽距此已近四十年,在地方上却仍有影响力,这应是由于清初基本延续了明代的陈规旧习,即便与制度设计有所冲突,也并未迅速清理。但“崇祯定案” 毕竟与科举制度出入甚多,一旦局势稍定,难免会有人发现其中的问题。
四、地方动乱背景下莆仙科举秩序的重构
康熙十年(1671 )初,仙游知县卢学因仙游士绅所请,提请省内允许府学录取仙游童生,莆田衿绅则认为此事断案已明,应仍照“崇祯定案” 办理。不难看出,两县的核心矛盾在于对录取原则的不同理解:仙游方面认为当以全国性制度为凭,希望彻底否定“崇祯定案” 的约束,重新获得录取府学之权利;莆田方面则极力维护“崇祯定案” 的权威,力求继续维持这一地方惯例,保持自身在官学录取中的优势地位。二者矛盾显然无法简单调和。
收到卢学发文后,省内令兴化府知府许焕袒核查实情回报。莆田县是兴化府的附郭县,或是亲私附郭的原因,许焕袒的回文偏向了莆田一方。学道王震起对此颇不以为然,驳斥称:“兴化府、卫二学,不许仙人拨入,据详历有成规,屡经驳查,实无确据。前学道批,果可为今日定例乎?” [68] 作为福建督学道,王震起对学额制度了然于胸,不可能对明显与制度抵牾的“崇祯定案” 视而不见,因此他说:
至府学乃通都首庠也,凡该府所辖属县之童生,悉照县分大小,通匀拨进府学,天下成例皆然,即闽省七府属亦莫不然。独兴化属辖,惟莆、仙两县,又另设府学童生,仙人不得与府学,则是府学独归莆士,而仙邑终摈府庠。[69]
王震起一针见血地指出“崇祯定案” 的症结所在,即与“天下成例” 不符。虽然该定案沿习已久,但并不符合相应的国家制度。回过头看,“崇祯定案” 只是崇祯时福建学道樊英的断案,既非明代国家层面的判决,也未在清代得到中央相关部门认可,可谓是背离了国家制度的地方惯例。正因如此,“崇祯定案” 无法从制度上得到保障,更难以应对制度层面的质疑。王震起随之提出了他的解决方案—— “阅文优劣,从公量拨” ,而这一方案也得到了闽浙总督署理福建巡抚刘斗的赞成。 [70]
“康熙十年定案” 否定了“崇祯定案” 的合法性,意在重新确立兴化府学公平录取两县童生的原则。然而不久后三藩之乱爆发,耿精忠在福建反叛清王朝,恢复不过二十余年的科举秩序再次崩溃。
耿精忠于康熙十五年(1676 )九月投降,但当时的兴化府城仍在郑经部将马成龙控制之下,至次年方被平定。 [71] 其间福建科举断绝七八年之久,以致重新开考时,莆田竟有千人应试。 [72] 康熙十七年(1678 )重新开科,先补考康熙十四年(1675 )乙卯科因耿变而停的岁试,之后紧接着开始了当年的科试。 [73] 不过,从《芹香录》来看,“康熙十年定案” 并未得到落实,仙游依然无一人能够进入府学。
康熙十七年复考时,莆仙童生面对的入学条件无比恶劣:首先,学政巡考颇为草率,“科考儒童酉交卷而辰发榜,相距未六时” , [74] 其审卷之速可见一斑,不少确有实才的学子未被录取。其次,府县学额从原来府学20 人、县学与卫学15 人缩减至府学5 人、县学与卫学4 人,甚至不足原来的三分之一。虽然三年后康熙二十年(1681 )科考,府县学额得以恢复,但康熙十七年清政府即裁革平海卫学, [75] 这样一来,入学总额较之以往仍显捉襟见肘。
这里不妨花些笔墨回顾平海卫学的发展。平海卫学始建于正统八年(1443 ),天顺间经教谕宋淑昭奏请,允许莆田县民籍童生附考,顺治十八年迁海时,裁撤平海卫,卫学亦废,至康熙三年(1664 )在府城重建,此后更多莆田民籍学生得以就近进入卫学, [76] 如上文多次提及的莆田乡绅彭鹏便是一名民籍卫学生。 [77] 平海卫学在清初收录员额12 名,后增至25 名,顺治十七年定为15 名, [78] 虽不比兴化府学,却已与莆仙两县学相埒,是莆田童生进学的一大补充。然康熙十七年卫学被裁,这对附考卫学的民籍童生而言不啻晴天霹雳。按原先预期,莆田人最多可在府、县、卫三学共取进生员50 名,裁去卫学学额15 名,等于削去了30% 的入学名额。此后直至乾隆朝,莆田民间都有恢复卫学学额的呼声,仙游县甚至也参与了复额的申诉,但这一请求始终未获批准。 [79]
康熙二十一年(1682 ),莆田沿海迁界地区全部展复。[80] 康熙二十三年(1684 ),台湾平定,设立府县,此后南方再无战乱,从明清易代至此近40 年的动荡遂告终结。国家鼎革之际的地方动乱,打破了明末建立的三年两考的科举周期,顺治五年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 ),清王朝在莆、仙地区举行童试的频率很不稳定,有时一年两考,有时又岁科并考,顺治年间实行“先科后岁” ,康熙十七年之后又改为“先岁后科” 。
有赖于地方政局稳定,康熙二十二年之后的岁科考试走向固定化,除了雍正元年(1723 )、乾隆元年(1736 )改元时加试恩科外,三年两考之制得以平稳运行,未再变化。但科举秩序恢复的同时,莆、仙两县已面临新的入学形势,莆田名额的缩减使得两县学额之争复燃难以避免。
康熙二十八年(1689 ),仙游童生王依仁请求匀拨府庠学额,与此同时,莆绅程甲化、林麟焻则请因循旧例。可以看到,这时两县的争辩模式与康熙十年时大同小异,仍是仙游一方要求公平录取府学、莆田一方要求遵照“崇祯定案” 处理。按理说,已有“康熙十年定案” 为据,两方要求也无甚变化,此时判决只需照旧处理即可,但结果却恰恰相反。时任兴化府知府危继泰与督学道高日聪虽都明白府学应以各县童生公平拨入,录取原则“惟视人才之优劣” 而已,却又都不断强调莆田人文盛于仙游,故历来学额多予莆田,不予仙游。 [81] 且据“崇祯定案” ,仙游人不入府学的同时,莆田寄庄户亦不入仙游县学;若仙游人得以投考府学,则应同样给予寄庄户投考仙游县学的权利。督学道高日聪最终判定,“莆童不准与仙试,仙童不准拨府庠” ,巡抚张仲举、总督王骘均表示赞成。 [82]
“康熙十年定案” 与“康熙二十八年定案” 具有极强的对比意义,虽然面对的要求基本一致,二者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其原因恐怕与程甲化、林麟焻二人的身份不无关系。程甲化,顺治十八年(1661 )进士,康熙二十三年时便已迁吏部文选主事;林麟焻则是康熙九年进士,康熙二十六年(1687 )“典试四川” ,后即迁礼部郎中。 [83] 反观仙游一方,王依仁不过一介童生,二者话语权孰轻孰重可想而知。同时,这一反差也正说明,迟至康熙二十八年,地方上仍具有操作学额制度的空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并不一定要与中央条文保持高度统一。
自“崇祯定案” 到“康熙二十八年定案” ,时间超过半个世纪,莆、仙两县学额争端多次反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究其缘由,实际上在于几次定案均是省内裁夺的结果,换言之,几次判决都没有得到来自中央的认可,两县学额之争长期停留在地方层面。可以试想,若仍无更具强制性与威信力的决断,莆、仙两县还会继续就入学问题争哓不休。有趣的是,康熙二十七年曾有一版最早的《学政全书》刊布, [84] 其书虽佚,但足见中央层面此时应已开始着手统一制度。可能是由于《学政全书》运送至地方尚需时日,高日聪在康熙二十八年仍对兴化府学额做了特殊分配,但依据全书规制,其后任学道是否会对莆仙学额之争有不同的看法呢?
康熙四十八年(1709 ),以茅彝鼎为首的仙游儒生先后十数次呈控,要求废除成案,允许公平投考府学,虽遭莆田人报复,“恨殴之几毙” ,却成功引起了时任福建提督学政范光宗的注意。 [85] 与此同时,兴化府知府汪天柄将莆仙两县科考“旧例” 告知范光宗,强调称兴化府学录取与别处不同,自明末樊英审定后沿袭未变,并警告若仙游人进入府学,则莆田寄庄户势必要求在仙游附考,将会重启争端。范对此说大感诧异,按《学政全书》开载,府学应接纳属县童生自由报考,但兴化府却另立“府童” ,全属莆田籍贯,在事实上垄断了府学进额,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相关规制。因而范光宗以“兴郡送府童有违功令,难以遵守” 一由上奏,请求允许莆、仙两县平等投考府学。 [86] 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央层面的肯定,经礼部核议,要求此后府学同等酌量拨入两县童生。 [87] 这一裁决彻底否定了“崇祯定案” ,为仙游人重回府学提供了保障。据《芹香录》载,此后每次岁科考试中兴化府学均有来自仙游的生源,可以说,“康熙四十八年定案” 得到了较为严格的遵行。
争端的解决看似偶然,实则有着深厚的制度背景,尤与学政规制变化有莫大关联。清初所设提学道乃按察司属官,品秩较低,康熙中叶渐改提学道为提督学院,也就是直接派遣翰林官巡考,不受督抚节制。 [88] 康熙四十二年(1703 ),首次简派詹事府右春坊右庶子翰林院试讲沈涵为福建提督学院, [89] 四十五年(1706 )遣陕西道监察御史杨笃生任之, [90] 四十八年范光宗则以詹事府左春坊左赞善兼翰林院检讨任。 [91] 此后福建学政或差翰林官或差监察御史,实现了由学道到学院的转变。 [92] 其实,在沈涵任上已有取仙游人徐益时入兴化府学, [93] 但只取一人,似乎并未引起震动。数年后,有赖于茅彝鼎等人的不懈呈告,在范光宗任上最终阶段性地解决了莆、仙争端。
回过头看方志所载的往来官文,虽然莆、仙两县方志编纂各有取舍,仅录于己有利的成案,但仍可寻获蛛丝马迹。此前学道王震起、高日聪等人决策均要请督抚两院批示,所载多有“覆详两院” “详请督抚两院” “回详督抚两院” “伏候宪裁” 等语,而康熙四十八年一案留下的只有范光宗之题本,无须再经督抚便可上达天听,这便再次应证了此间学政规制之变化。
科举极具竞争性质,各级科考单位都以尽可能多地占有学额为目标,选择性地利用制度来维护自身利益。有如此案,莆田一方只强调依“旧例” 行事,却不提所谓“旧例” 的合法性如何;仙游一方只强调本县童生遭到限制,却不关心莆田移民与寄庄户如何入学。可以试想,倘若没有康熙四十八年范光宗的上奏,没有随后中央的介入,两县对制度的选择性运用还将继续,仍然会在地方惯例的范围中处理彼此矛盾。另一方面,“康熙四十八年定案” 也否定了地方上对学额制度的灵活运用,以整齐划一的制度取代了与制度不合的地方惯例,这一变化和康熙后期国家集权趋势加强显然密不可分。
五、雍乾时期莆仙地区科举定则的达成
“康熙四十八年定案” 从制度层面解决了仙游人投考府学的障碍,但关于仙游县学招收考生的来源却未作规定。雍正二年(1724 ),以詹事府左春坊左中允兼翰林院编修任提督福建学政的黄之隽巡考兴化府,在其文集中记下了他主持调整仙游县学生源的经过:
初,莆人洊遭海患,徙居仙者四十八家。远自明,近国初,久之蕃衍。庐墓、昏嫁、从师,皆在仙游。至考试,则摈之曰:“尔莆田人也,不得冒吾籍。”虽翁婿、师弟不少假。及试莆,则莆人拒之曰:“尔仙游人也。”互相攻击,至斗殴、杀伤不悔。虽督、抚、学屡劝谕禁约,终不止。之隽稽故籍,兴化故有二卫,既废,卫童应试并入莆,故莆童倍仙,而徙仙者入籍久,不宜复阑入莆,若又禁不仙试,是终身锢之也。于是明伦堂讲书毕,呼仙游廪生暨录遗月课拔取者,环立谕之。语音未了,则具纸笔相问答,往复尽十余纸,始尚强辞,既翕然服。四十八家者得试仙邑,自此始。[94]
上文论及莆田移民至仙游入学的必要不充分条件是入籍并定居二十年以上,从黄之隽的记述中不难发现,仍有部分莆田移民入籍多年不能入学。莆田童生数量远超仙游,黄之隽因此认为应当允许这些移民在仙游入学,由于方言不通的缘故,黄之隽在明伦堂以“笔谈” 的方式说服了仙游童生,让他们接受了移民入学的要求。根据清代科举制度,移民入籍二十年以上即可入学应试,仙游方面迟迟不准移民考试,已与制度不合,因此黄之隽的做法实际与范光宗一脉相承,都是废止地方上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惯例,保证整体制度的统一性。乾隆元年,来自枫亭的莆籍武童生郭廷树便进入了仙游县学,这显然得益于黄之隽调整仙游县学生源的举措。 [95] 在雍正二年之后,莆仙两县的科考规制表面上又回到了“崇祯定案” 前的状态,但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满足两方要求,莆、仙两县在新的录取定则下又萌生了新的矛盾。
前文已述,明代学额制度是不断演进的,从明初不限额,到明中期始设廪增名额,再到明末逐渐控制附生人数。可以说,明代时学额制度便已发生重要变化,其控制地方文化资源的作用业已彰显。到了清代,学额制度仍有不断改革,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多次调整全国的学额规制。最后一次调整在雍正二年九月,福建省内莆田、仙游等26 个州县参照府学学额各取进20 名。 [96] 至此,莆田、仙游两县学与兴化府学一样,皆定额录取附生20 人。县学录取情况不必赘言,值得关注的是两县关于府学录取比例所达成的妥协。
“康熙四十八年定案” 仅模糊地称府学应“凭文优劣,酌量拨取” ,因而即便仙游童生得以取进府学,其录取人数多寡依然是两县角力焦点。莆田方面声称在康熙四十八年后,府学“拨取仙童有三名、四名、五名不等,至六名为极” 。 [97] 而仙游方面则称仙游人考入府学“每试或六七人,或九人。” [98] 从《芹香录》来看,莆、仙两方的叙述都并不完全属实:其一,乾隆元年岁考,仙游童生取进府学的人数便达7 人;其二,乾隆二年(1737 )科考,府学录取仙游童生人数的确是9 人,但当年“特恩加额” ,府学录取的总数为27 人,若除去加额部分,正额取进的仙游童生仍只有6 人而已。 [99] 根据《芹香录》,可将康熙四十八年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 )兴化府学中录取仙游籍童生的人数做一统计。
图2 康熙四十八年至乾隆二十二年历次考试兴化府学取进仙游籍童生人数统计图
(资料来源: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27页b-第50页a。需要说明的是,雍正元年有特恩加试,府学录取7人,其中仙游籍1人,因与前后学额规制不一,故未纳入表格中,乾隆二年加额亦未计算在内。)
根据图2 可见,仙游籍童生取入府学的趋势不断升高,势必给莆田人带来强烈的危机感。仙游童生多次录取府学6 人,而《莆田县志》中也称府学录取仙游人“至六名为极” ,可知府学学额被占6 名已是莆田人所能忍受的极限。但这并不意味着仙游方面对此完全满意,他们在方志中便大表不满:“乃贪忮者撰岁六科七之谣,为仙之入郡庠者,定例偶踰其数,则风横涛涌,众议沸腾。司衡者,遂多依违其间,此岂量才拨取意耶?” [100] 莆田人则极力维护这一比例,但凡多取仙游童生,必群起而攻之。
乾隆十七年(1752 )十月,时任学政冯钤主持兴化府学科试,录取莆籍12 人、仙籍8 人。结果遭到莆田童生黄天锡等人的强烈反对,要求仍按旧例“三七分拨” 府学学额,即录取莆籍14 名、仙籍6 名。冯钤的前任吴嗣爵、葛德润等人虽明知应凭文录取,历次考试仍以“三七” 之数分拨,即使是冯钤,在此前岁试时亦以“三七分拨” 府学名额。 [101] 乾隆帝便质疑此事,“若果专就文艺酌取,岂有悉能暗合之理?其中显有迁就情节。” [102] 其实在乾隆十一年(1746 )时,兴化府学学额被私自分割一事便受到了中央层面的关注,时任福建学政吴嗣爵以其与例不符上奏请求朝廷予以禁止,获准“嗣后入学额数,悉照定例,凭文拨入。三七分拨,原非定例,行令销案” , [103] 同时,朝廷还严令:
倘学臣按临,生童有联名具呈争拨者,将具呈争拨之生员斥革,童生不准应试,并治其违禁之罪。如有聚集多人,混行争控者,除严拿治罪外,仍将该县童生停其拨入府学,以儆浇风。[104]
在这样严酷的警告下,莆田童生仍敢大张旗鼓地表示反对,确实与多任学政默许“三七分拨” 原则有很大关系。从乾隆帝的反应看,他显然对兴化府擅自分配府学学额的做法大为不满,更令他恼火的是,据说以黄天锡为首的莆田当地童生还有聚众闹事、胁迫商铺罢市的情形。虽然喀尔吉善的奏折中一再禀称并无“胁众罢市、闹入辕门” 之事,但乾隆帝并不相信这一说辞,反而批评此乃“化有事为无事” 。 [105] 但除了喀尔吉善、陈宏谋二人之外,福州将军新柱、福建陆路提督谭行义等亦有密奏,皆称莆、仙地方平静,并未再发生闹事情形。 [106] 次年七月,喀尔吉善与陈宏谋再上奏,称莆田当时所谓闹事,不过是因考棚附近街市拥挤,出榜童生群聚于此,议论学额少拨二名之事,考棚附近摆摊商贩“恐损货物,自行收拾,其余铺面,开张如故” 。又已严加审讯涉事童生,确无“号召罢市,闹入辕门” 的忤逆之举。针对此情,他们还提出了应扩建考棚的解决之道。乾隆帝在此折后无奈批道:“只有如此而已” 。 [107] 不论当日黄天锡等人所谓滋事实情如何,福建地方大员们似乎达成了集体默契,一致上奏,均称地方无事。加之此后莆田确实未再发生“余震” ,出于平息地方纷争的考虑,乾隆十八年(1753 ),朝廷以“旧日额数,果其行之已久,原系因地取才,自不应有意更张,徒滋扰累” 为由,批准了兴化府学学额分割之例,令嗣后各学政以莆田分拨14 名、仙游分拨6 名永远遵行。 [108]
朝廷态度的突然转变,多少有些出人意料,这很大程度上与乾隆帝个人专断相关。乾隆帝对莆、仙争端中传言“胁众罢市” 等情形的关切远胜于“三七分拨” 府学学额一事,最终发现所谓“罢市” 乃是谣传,或得益于此,允许“三七分拨” 之例实行便也无妨了。 [109] 但我们仍想追问,“三七分拨” 府学学额与“崇祯定案” “康熙二十八年定案” 一样是背离了国家制度规定的地方惯例,前案既被严令禁止,此案何以允许维持?除却皇帝个人好恶的主观因素外,较为合理的解释是其与前案具有性质上的差异。“崇祯定案” 与“康熙二十八年定案” 如出一辙,都否定了府学招收所属各县童生的原则,而“三七分拨” 则是在肯定府学招收各县童生的前提下对具体比例的再划定。前者与制度有质的区别,后者则仅是具体数目上有所差异。因此,在弹压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朝廷自然也会考虑予以认可,以减轻行政压力。乾隆三十八年(1773 ),素尔讷主持编修了新的《学政全书》,莆、仙两县“三七分拨” 府学学额的做法被当做成案载入其中,兴化府独特的学额运作模式最终完成了从地方惯例到国家制度的转变。
结 语
让我们沿着地方社会的历史脉络,重新审视莆、仙学额争端发展与地方历史演进之间的联系:明初田粮协济与嘉靖年间的倭乱导致莆田移民、寄庄户大规模涌入仙游,为崇祯年间两县学额争端的爆发埋下了伏笔。明清易代的动乱破坏了明王朝建立的科举秩序,清初近四十年中,在王朝鼎革、沿海迁界、三藩之乱等一系列事件的影响下,莆、仙地区的科举秩序经历了“崩解— 重建— 再崩解— 再重建” 的反复过程。随着局势走向稳定,王朝中央逐渐收拢权力,在中央介入下,莆仙地方科举惯例最终或被废止、或被纳入制度轨道,实现了与王朝体制的统一。由莆仙一案出发,学额制度与地方社会互动之关系已然呈现于我们眼前。
首先,在学额争端的过程中,科举成绩与人口数量变化的影响值得我们关注。检诸方志,不论是举人或是进士数量,莆田均远超仙游,明代进士更在仙游40 倍之上(见表3 、表4 )。若将明代与清代的情况分别观之,可以看到清代两县科考差距明显缩小。事实上两县仍有较大差距,很难说争端的解决是由于仙游科举成绩的赶超,但莆田县科举成绩显著下滑应是一个重要原因。明代莆田科举极盛,每科进士平均约有6 人,到清代却出现了近半数科考无人中进士的情况。科举不兴带来的结果便是无人任职高位,势必削弱其话语权。另一方面,上文曾提到明中期莆田户口十倍于仙游,据曹树基统计,到了道光九年(1829 ),莆田人口仅为仙游的2.3 倍, [110] 两县人口此消彼长可见一斑。更有趣是,人口倍数换算为整数恰恰又接近于三七分成,这与乾隆年间两县达成的府学学额分割比例何其相近!虽然没有更直接的证据证明府学“三七分拨” 学额与人口比例有关,但这一惊人巧合再次提示我们,不能忽视人口对学额分配的影响。总之,科举成绩下滑与人口优势的丧失,使得莆田县难以维持其在兴化府内对仙游的压倒性优势,这是莆仙学额争端最终走向妥协的一大背景。
其次,从莆、仙学额争端中尚可发现,学额并非简单的数目字,而是必须具体落实到童生身上的入学资格。莆、仙两县百余年的学额争端,实际上正是不同人群对具有进入官绅阶层权利的“资格” 的争夺。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莆、仙两地人员流动频繁,存在大量跨县宗族,士人交往也颇为密集, [111] 这里的人群并不单以县域为界,两县学额争夺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政区上的对立。另一方面,根据以往研究,土棚学额争端往往通过土棚分额、客民另编字号单独取进的形式解决,与棚民无根可依的情形不同,莆田移民或寄庄户往往有旧籍可回,仙游人即便不能入府学,也仍可选择投考县学,因而争端解决之道势必有所不同。如上文所述,入籍或拥有田地只是入学的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更重要的标准来自莆田人、仙游人两大原生群体的认同,凭借姻亲关系、家族交往而得以在邻县入学的例子并不罕见,上文所举戴震亨、许必昌等人便是如此。而这抽象的认同感,归根结底源于彼此间的利益关系,可以说,“流动” 的身份以利益为基础,又以认同为途径,不同人群通过彼此微妙的认同关系相互博弈,有选择性地对学额制度加以利用,这是中央力量尚未强势介入地方前,学额体系在莆仙地区的基本运行模式。
最后,从制度视角来看,在莆、仙学额争端中,学额运作机制的内在逻辑也展露无遗。早在宋元明时,即有临时官管理科举事务,明代有提学道,到清初顺治、康熙年间,开始不断提高其地位,选翰林官外出任职,至雍正年间,统一改为提督学政,与督抚地位相埒。清王朝通过不断调整制度设计,大大加强了对基层科举考试的控制,与此同时,地方上对学额的运用也被反映到了上层,连接制度上下两大主体的正是以学政为代表的官员群体。中央作为学额制度设计者难以“亲临” 地方,必须通过一省学政作为代言人来具体实施政策,由学政主持的院试也就成为了学额制度得以运作的最核心环节。在院试中,学政可根据地方上的实际情况对学额制度加以解释、补充,与之相应地,地方士人(一个包括所有童生的利益共同体)需要参加考试以获取入学资格,他们的要求则通过知县、知府这些基层官员转达。明末清初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一学额运作模式在莆、仙地区长盛不衰。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学政规制变化对学额体系调整的作用。福建学政规制转变的关键节点在康熙四十二年,此后以“康熙四十八年定案” 为界,地方科举惯例逐渐被统一的王朝规制所压制,与制度抵牾的地方惯例有可能被强令废止,也有可能被纳入制度轨道而成为制度的一处新注脚。正是由于学政乃学额制度的实际执行人,其权责升降,能直接对学额分配造成影响,争端第一阶段的结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实现的。
要之,莆、仙地方的学额争端由明末学额逐渐紧缩而爆发,因明清鼎革造成的科举秩序崩溃而暂歇,又因清王朝对学额制度的完善而终结。两县对学额的争夺受到了地域社会历史演进与学额制度逐渐成熟两大进程的相互影响。这一纷争的最终解决不仅是中央决策的产物,更是在清王朝划一制度的背景下,地方各势力相互平衡、相互妥协的结果。
(作者简介:叶鹏,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作者致谢:蒙业师黄忠鑫先生、邹怡先生悉心指点,在论文写作、修改过程中,曾先后于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大学、北京大学、曲阜师范大学等高校宣读,收获颇丰。近史所集刊两位匿名审稿人的意见切中肯綮,笔者亦获益匪浅,谨致谢忱!)
(说明:本文原刊于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20年第2期,版权归原刊或原作者所有,本公众号转发文章仅供用于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 梁志平、张伟然:《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的研究》,桂林:漓江出版社,2013年,第2-3页。“学额”所指范围略有争议:除了本文所引概念之外,学者或认为学额指廪生、增生名额;或认为其包括额进人数、廪生、增生、附生所有名额;甚至有的学者认为学额指的是清代的会试名额。参见梁志平、张伟然:《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的研究》,第3页。李世愉、胡平明确认为学额即指府州县学每届考试录取入学的固定名额。李世愉、胡平:《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58页。
[2] Ho Ping-Ti, 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 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62, pp.168-194; 中译本见:何炳棣著:《明清社会史论》,徐泓译注,台北:联经出版公司,2013,第208-241页;Benjamin A. Elman, “Political, Social, and Cultural Reproduction vi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vol.50, no.1 (February 1991), pp.7-28;谢海涛:《中国古代官学中的学生数量问题研究——以科举学额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为中心》,《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94-99页;Benjamin A. Elman, “The Civil Examination System in Late Imperial China,1400-1900, ” Frontiers of History in China, vol.8, no.1 (March 2013), pp.32-50; Benjamin A. Elman, Civil Examinations and Meritocrac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pp. 95-125.
[3] “府域差异”一说的核心在于“大府”定额的指标水平会高于“小府”。梁志平、张伟然:《定额制度与区域文化的发展:基于清代长江三角洲地区学额的研究》,第15-18页、第86-92页。
[4] 该案件档案文献早获披露,包括吕小鲜:《嘉庆朝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历史档案》1994年第1期,第12-26页、第42页。相关研究如谢宏维:《棚民、土著与国家:以清中期江西万载县土棚学额纷争案为例》,《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53-165页;郑锐达:《移民、户籍与宗族:清代至民国期间江西袁州府地区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第66-77页;杨歌:《学额纷争、移民族群和法律实践:以嘉庆朝广东新安县和江西万载县为例》,《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72-79页。
[5] (日)片山剛,《清代乾隆年间における科挙受験资格戸籍同族:広东省の事例を中心に》,《东洋史研究》第47巻第3号(1988年12月),第587-588页;(日)片山剛,《清代中期の広府人社会と客家人の移住——童试受験问题をめぐって》,収入山本英史编:《伝统中国の地域像》,东京:庆応义塾大学出版会,2000年,第167-205;(日)片山刚,《広东人社会と客家人:一八世纪の国家と移住民》,収入冢田诚之、瀬川昌久、横山広子编:《流动する民族:中国南部の移住とエスニシティ》,东京:平凡社,2001年,第41-62页。
[6] 林淑美:《清代台湾移住民社会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2017年,第67-132。
[7] 道光年间有贵州遵义府、云南普洱府属县分割府学学额案,虽然文献中并未明言其直接依据莆仙例案,但当时主事学政应对此案有所了解。清代官修《学政全书》,台北:广文书局,1974年,第763页。
[8] 郑振满:《仙游沿海的生态环境与人口变迁》,收入庄英章、潘海英编:《台湾与福建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1994年,第61-80页。
[9] 《谱序》,《蔡氏宗系谱》,福建省图书馆藏清抄本,第4页a。
[10] 《世系》,《蔡氏宗系谱》,第36页a。
[11] 《蔡氏宗系谱》,《世系》,第39页a。
[12] 弘治《八闽通志》卷二十《食货·户口》,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点校本,第543-554页。
[13] 《兴浦黄氏族谱》卷二《分派纪略》,福建省图书馆藏光绪抄本,第26页a、第33页a、第40页 a。
[14] 康熙《仙游县志》卷四《官制志》,《清代孤本方志选》,北京:线装书局,2001年影印本,第1辑,第26册,第126页。又按:乾隆《莆田县志》中记“界内图分共一百一十图,每图计十冬”,则“冬”与“甲”同义,应当都是基层赋役组织通名,“莆冬里”即莆田客民的图甲排年之意。见乾隆《莆田县志》卷五《赋役志》,《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1968年,华南地方第81号,第196页。杨园章近来以广西罗城为例,揭示了仫佬族社会中也存在作为里甲赋役体系地方化表现形式的“冬”组织。见杨园章:《再论广西罗城仫佬族社会“冬”组织的来源》,《中国文化研究》2018年第4期,第129-137页。
[15] 康熙《连江里志略》卷一,《枫亭古代志书三种》,福州:海峡书局,2017年标点本,第16页。
[16] 兴化县裁撤后,当地人解释废县原因为科举衰弱。见叶鹏、黄忠鑫:《“海滨邹鲁”的末路:明代福建兴化县的裁撤》,收入苏智良主编:《海洋文明研究》第2辑,上海:中西书局,2017年,第72-83页。
[17] (明)王弼:《奏为照旧编佥驿传事》,嘉靖《仙游县志》卷七《文章类》,《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9册,第151页。
[18] (明)萧弘鲁:《奏为乞恩处置地方以苏民困事》,嘉靖《仙游县志》卷七《文章类》,《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9册,第155页。
[19] 相关制度可参见方裕谨:《明崇祯年间驿递制度史料》,《历史档案》1983年第1期,第3-27页。
[20] 《续修锦南蔡氏世谱序》,蔡襄纪念馆董事会编:《蔡氏族谱》,福建省图书馆藏1989年抄本,第16页。
[21] 《明嘉靖四十四年福六十一公追补东沙南蔡家乘后集序》,蔡襄纪念馆董事会编:《蔡氏族谱》,第27页。
[22] (清)黄之隽: 《堂 集》附《冬录九》:《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山东: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集部,第271册,第825页。
[23] 蔡襄纪念馆董事会编:《蔡氏族谱》,《明嘉靖四十四年福六十一公追补东沙南蔡家乘后集序》,第28页。
[24] (清)彭鹏:《岁试上郡太守苏公祖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山东:齐鲁书社,1997年影印本,集部,第231册,第792页上。
[25] 蔡襄纪念馆董事会编:《蔡氏族谱》,《东沙末论》,第136页。
[26] 乾隆《莆田县志》卷一三《选举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332-356页;乾隆《莆田县志》卷一四《选举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377-382页。
[27] 嘉靖《仙游县志》卷四《人物类》,《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第29册,第85页。
[28] 乾隆《莆田县志》卷一四《选举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378页下。
[29] 童试而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三轮,分别由知县、知府与学政(学道)主持,这一制度应出现于正德朝,而确立于嘉靖朝。见郭文安:《明代童试确立时间考》,《江海学刊》2018年第3期,第50页。童试一般附在岁试(生员考校考试)、科试(举人报考选拔考试)之后进行,三年中开考两次。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北京:故宫出版社,2014年,第6-33页。
[30] 《明太祖实录》卷四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巳”条,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校印本,第923-924页。
[31] 郭培贵,《关于明代科举研究中几个流行观点的商榷》,《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140-144页。
[32]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1686-1687页。据郭培贵考订,在增广生员外再取一等生员补充的做法始于正统年间,但当时并不称“附学生员”,此名出现大致要到成化初年。参见郭培贵:《明史选举志考论》,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23页。
[33] 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75年影印本,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5页。
[34] (明)冯琦:《为尊奉明旨开陈条例以维世教疏》,《宗伯集》卷五七,《四库禁毁书丛刊》,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集部,第16册,第10页。
[35] 乾隆《莆田县志》卷二《舆地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108页上。
[36] 《明崇祯元年本县知县吴彦芳申请兴化府看语》,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附泮额定案》,《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290页上。
[37] 道光《福建通志》卷一五四-卷一五六《明举人》,《中国地方志集成·省志辑·福建》,南京:凤凰出版社、上海:上海书店、成都:巴蜀书社,2011年影印本,第6册,第408-459页。
[38] 《督学道樊英批断定案》,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志·附泮额定案》,《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290页。
[39] 《提学范光宗题稿》,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7-498页。
[40] 道光《枫亭志》卷三《列传》,《枫亭古代志书三种》,福州:海峡书局,2017点校本,第64页。
[41] (清)彭鹏:《岁试上郡太守苏公祖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92页。
[42] (清)海外散人:《榕城纪闻》,《清史资料》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标点本,第3页。
[43] (清)海外散人:《榕城纪闻》,《清史资料》第1辑,第4-5页。
[44] 《蔡氏宗系谱》,《世系》,第61页a。
[45] (清)李世熊:《寇变记》,《清史资料》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标点本,第32页。
[46] 莆田县县志编集委员会编:《莆田县志·莆田大事记(草稿)》,莆田市图书馆藏1965年油印本,第29-30页。
[47] (清)陈鸿:《清初莆变小乘》,《清史资料》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标点本,第75-80页。
[48] 民国《莆田县志》卷一一《学校志·学额》,《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12年影印本,第16册,第421页。
[49] (清)海外散人:《榕城纪闻》,《清史资料》第一辑,第8页。
[50]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福建省图书馆藏民国二十二年抄本,第2页b-第3页a。该书又称《清代莆阳入泮录》,初辑本仅记至嘉庆末,民国初年莆田士绅魏显荣等重新整理,记录了清代自顺治五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兴化府学、莆田县学、平海卫学所有录取的附学生员名单,并且皆有附注是否贡举、进士与任官信息,康熙四十八年之后的府学录取名单中还将仙游籍附生特别注出,以示区别。此外,尚有一份光绪三十一年撰修的仙游生员名录《仙游县岁科试录》(又作《仙溪试录》),记录了天启六年至光绪三十一年的仙游县学入学情况,但遗憾未能一睹。书目信息见郑宝谦:《福建省旧方志综录》,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46-447页。
[51] (清)海外散人:《榕城纪闻》,《清史资料》第1辑,第21页。
[52] (清)彭鹏:《岁试上郡太守苏公祖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92-793页。
[53]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2页a、第11页b、第15页a。
[54] 道光《枫亭志》卷一《地里》,第64页。
[55] (清)彭鹏:《上某司衡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83页。
[56] (清)彭鹏:《岁试上郡太守苏公祖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91-792页。
[57] (清)彭鹏:《岁试上郡太守苏公祖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93页上。
[58] 康熙《仙游县志》卷一一《选举》,《清代孤本方志选》,第1辑,第26册,第372页。
[59] 乾隆《仙游县志》卷三六《人物志四·仕迹》,《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774页。
[60] 康熙《仙游县志》卷一《姓氏》,《清代孤本方志选》,第1辑,第26册,第48页。
[61] 康熙《仙游县志》卷一一《选举》,《清代孤本方志选》,第1辑,第26册,第373页。
[62]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10页a。
[63] 道光《枫亭志》卷二《人物》,第87页。
[64] 韩大成:《明代的寄庄》,收入中国明史协会主办:《明史研究》第1辑,合肥:黄山书社,1991年,第32-42页。
[65] 黄志繁:《“贼”“民”之间:12-18世纪赣南地域社会》,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72-200页、第215-224页。
[66] 康熙《仙游县志》卷一《序》,《清代孤本方志选》,第1辑,第26册,第20页。
[67] 蔡襄纪念馆董事会编:《蔡氏族谱》,《世系》,第95页。
[68] 《学道王震起驳兴化府知府许焕袒详批》,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6页。
[69] 《覆详两院看语》,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6-497页。
[70] 《学道王震起详请督抚两院批允莆仙二县公拨断语、总督刘斗批、署抚刘斗批》,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7页。
[71] 莆田县县志编集委员会编:《莆田县志·莆田大事记(草稿)》,第32-33页。
[72] (清)彭鹏:《上某司衡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82页上。
[73]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15页b-第16页a。
[74] (清)彭鹏:《上某司衡书》,《古愚心言》卷五,《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31册,第785页上。
[75] 民国《莆田县志》卷一一《学校志·学额》,《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影印本,2012年,第16册,第421页下。
[76] 《重修平海旧卫学圣庙碑记》,郑振满、(加)丁荷生主编:《福建宗教碑铭汇编·兴化府分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2页。
[77]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9页b。
[78] 民国《莆田县志》卷一一《学校志·学额》,《中国地方志集成·福建府县志辑》,第16册,第421页下。
[79] 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志·附泮额定案》,《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291页;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8-499页。
[80] 莆田县县志编集委员会编:《莆田县志·莆田大事记(草稿)》,第33页。
[81] 《国朝康熙二十七年兴化府知府危际泰回详督学道看语》,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志·附泮额定案》,《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290页下。
[82] 《督学道高日聪详督抚两院批定铁案看语》,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志·附泮额定案》,《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290页下。
[83] 乾隆《莆田县志》卷二八《人物志》,《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 81 号,第 580 页、第 582 页。
[84] 弭丽丽,《<学政全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2016年,第14-16页。
[85] 乾隆《仙游县志》卷四一《人物志九·乡行》,《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827页。
[86] 《提学范光宗题稿》,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7-498页。
[87] (清)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卷五〇《福建学额》,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年影印本,第293号,第932-933页。
[88] 关于清初学政体制改革的讨论,主要参考了荒木敏一、王庆成、李自华、安东强等学者的研究。(日)荒木敏一:《雍正時代に於ける学臣制の改革:主として其の任用法を中心として》,《東洋史研究》1959年第3期,第267-283頁;李自华:《试论雍正对学政制度的发展》,《史学集刊》2006年第5期,第22-28页;王庆成:《清代学政官制之变化》,《清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73-80页;安东强:《清代学政规制与皇权体制》,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5-60页。
[89]《清圣祖实录》卷二一〇,“康熙四十一年十二月丁酉”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册,第136页上。
[90]《清圣祖实录》卷二二三,“康熙四十四年十二月戊午”条,第3册,第247页上。
[91]《清圣祖实录》卷二三六,“康熙四十八年二月丙辰”条,第3册,第363页下。
[92] 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629页-第2766页。
[93]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26页a。
[94] (清)黄之隽:《堂集》附《冬录九》,《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71册,第825页。
[95] 道光《枫亭志》附《宋慎杰:<枫亭志续编·科举人员>》,第213页。
[96] 《清世宗实录》卷二四,“雍正二年九月丁卯”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87页。
[97] 乾隆《莆田县志》卷九《学校志·附泮额定案》,《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81号,第291页下。
[98] 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6页。
[99] 魏显荣等编:《清代莆田芹香录》,第39 a-页41 a。
[100] 乾隆《仙游县志》卷二三《学校志三·泮额》,《中国方志丛书》,华南地方第242号,第496页。
[101] (清)喀尔吉善:《奏为莆田童生争拨名数缘由》(乾隆十七年十月廿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折件(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文件折件检索系统),文件号:009587。
[10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帝起居注》,“乾隆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庚辰”条,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影印本,第11册,第312页下-第313页。
[103] (清)喀尔吉善:《奏为莆田童生争拨名数缘由》(乾隆十七年十月廿八日),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军机处档折件(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文件折件检索系统),文件号:009587。
[104] (清)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卷五〇《福建学额》,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93号,第938-939页。
[105](清)福建巡抚陈宏谋:《奏报查莆田童生观榜喧拥审无胁众罢市闹入辕门折》(乾隆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4册,第374-375页。
[106](清)福州将军新柱:《奏报兴化府考试出榜后有童生吵闹折》(乾隆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册,第213-214页;福建陆路提督谭行义:《奏报兴化府童生吵闹及经文武晓谕星散折》(乾隆十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册,第218-219页。
[107](清)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福建巡抚陈宏谋:《奏报遵旨查办童生考试情形折》(乾隆十八年七月十九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册,第834-835页。
[108](清)素尔讷等纂:《钦定学政全书》卷五〇《福建学额》,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293号,第941-942。
[109] 乾隆对于童生闹事颇为着意,曾下令要求对严加管控。《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二,“乾隆七年八月丁亥”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3册,第186页下-第187页上。
[110] 曹树基:《中国人口史 · 清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第 185 页。
[111] 在仙游大族的祝寿、祭礼、修谱等活动之中,均可见到莆田士绅的文字。如仙游傅氏族谱之中,5篇由族外士人撰写的谱序中,便有3篇来自莆田人之手。参见《仙溪罗峰傅氏族谱》卷首《目次》,福建省图书馆藏民国刻本,第1页b。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