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广森律师

导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数额较大,单位和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文将通过法院的一则经典案例,给大家分析解答。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一、2018年3月9日,A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臧某与杜某经共谋共议,商定由杜某代表连云港云台山第花园工程的总承包方B建筑公司,与臧某所代表的A建设公司,双方签订虚假的云台山第花园二期工程承包合同,用以造成A建设公司已取得了该工程承包权的假象,然后双方对外谎称该公司可以将该工程对外分包,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通过与被害人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分别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27万元,至案发后A建设公司退赔涉案赃款10.5万元在公安机关。

二、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单位A建设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臧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4.责令被告单位A建设公司、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风险防范

风险防范

合同诈骗罪,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基于法律规定、案例和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施工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体系,使风险防范嵌入到涉及合同的所有工作过程中;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1.应重视和学习必要的行业法律知识,自始至终做到自身不违法,坚决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的方法签订及履行合同。2.熟悉合同法律知识,熟悉业务正常开展流程,以正确的认识洽商业务和签订合同,全面顺畅的履行合同。3.施工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应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明事项或者非正常情况,应及时预警、报告、依法报警、起诉维权等。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被告单位江苏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杜某共同实施故意,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臧某作为被告单位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以被告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均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臧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来源】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刑初695号建设公司、臧某、杜某等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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