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犯罪罪名众多,普通诈骗、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罪在适用中不易区分,且因涉及刑民交叉,往往在定性上与民事欺诈发生争议,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经常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的认定、罪与非罪的界定产生困惑。这就需要资深的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其自身办案经验制定详细的办案思路,以便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一名优秀、专业的辩护律师应当如何确定诈骗罪案件的办案思路和证据审查要点呢?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结合其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出下列办理诈骗罪案件应当注意审查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把握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积极运用经验常识来判断是否属于诈骗,不能机械、教条地适用法律,例如将拆迁安置中弄虚作假获得安置利益、新型经济业态不当地认定为诈骗。如果欺骗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一般不认定为诈骗罪。在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情况下应坚持疑罪从无,不可随意将经济纠纷认定为作骗犯罪。
二是应当注意区分诈骗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电信网络诈骗中,在共犯认定方面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竞合与混淆。办案中共同犯罪故意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认定共犯;共同犯罪故意证据不足的,如果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或者在境外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人存在偷越国(边)境情况的,可以相关罪名认定。
三是应当注意确定主从犯及相关犯罪数额。
诈骗罪的组织化发展决定了相关案件多具有多被告人、多事实的特征,在相关案件认定从犯时,对于一些参加时间不长、仅提供一般性服务、未参与诈骗行为的公司人员,特别是刚就业的大学生,应当进行区分对待、谨慎定罪;应当认定从犯的,对其财产性判项应当考虑是否按照其实际所得进行判赔,不宜一律笼统列为共同退赔主体。
另外,因诈骗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故应当注重对犯罪主观方面证据的审查。
要永辉律师认为,除行为人的供述中作案的动机目的、事先通谋、事后销赃以及被害人的被骗经过等直接证据外,还应注意审查证明犯罪故意的间接证据,包括:行为人所在组织的情况及其本人业务性质、从业时间、从业岗位;行为人用以虚构真相的书面材料,如合同、收据、欠条、公文、广告、通知、委托书、身份证件等;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转移财产或销赃的相关情况,包括其所取得的财物去向、伪造的财物凭证、收取财物人员的证言等;行为人自身的年龄、教育程度、社会经历、社会关系、前科劣迹等;行为人的事发前后的表现,如事前频繁通话联系,事后更换手机号码、拉黑被害人微信、远离作案地点等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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