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已经被征收的土地但因种种原因土地未被开发利用,一直荒废,少则几个月,多则两年以上,甚至十几年。按照政府当时征收土地文件大家应该能看到,只要进行征收的一般是要按照规定时间内进行开发动工,但是因特殊原因拖迟了两年还没有一点动工的痕迹。那么,两年未动工的土地,还返还给村民吗?
一、两年未动工,还返还给村民吗?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有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按照上诉文件的规定,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下发之后,在2年内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或者未实施用地行为,那么批准文件失效。
如果在批文失效的情况下,集体土地并没有经过征收程序,这种情况下,仍然是集体土地,还是属于原本村集体以及村民,可以继续种植。
如果在征地批准文件2年内,已经实施了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方案,超过了2年,虽然还未用地,但是经过了征收程序,征地批准文件也失效了,但是土地已经成为了国有土地,不再是集体土地了。
二、《民法典》中有相关的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说原本是动用建设土地的。却两年都没有任何的动工情况,到时候可以直接由人民政府无偿回收土地的使用权。然后还给村集体进行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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