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了一份张某某开设赌场、窝藏案起诉书。

被告人张某某,1992年出生。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8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因涉嫌窝藏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5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孙某某、童某某、池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滕州市银座西馆西北角出租房,通过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违法所得共计17万余元

其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在该赌场看场子领取高额报酬。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44个操作口,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

二、窝藏罪

2018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帮助被告人闫某某、邢某某(均已判刑)逃避公安机关抓捕,将闫某某、邢某某安排住在其位于滕州市的家中,并为其提供食宿。2018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将闫某某、邢某某抓获。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