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嘉祥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2019年1月,王某某(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曹某某购买红腹锦鸡,商定由被告人曹某某以1100元一只的价格向王某某出售红腹锦鸡6只,后由被告人曹某某通过济宁市梁山县至烟台市牟平区的客车托运给王某某。经鉴定,其中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同时查明,被告人曹某某非法出售红腹锦鸡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经评估,造成的整体损失价值为5500元。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嘉祥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嘉祥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被告人曹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判令被告人曹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人民币五千五百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据了解,该案系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嘉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第一起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嘉祥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