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三十二岁的女子陈某,因盗窃罪刚刑满释放,在入室盗窃时,被室主刘某回家当场撞见。刘某控制陈某后,准备报警时,发现陈某颇有几分姿色,提出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答应如果刘某不报警就同意其要求,完事后,陈某正准备离开时,被刘某妻子回家撞见,刘某只好说,陈某入室盗窃被自己抓住了,妻子愤而报警。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可能在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争议,为了分析的完整性,笔者还是把本案所有涉嫌的犯罪分析一下,重点论述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一主题。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本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

陈某涉嫌入户盗窃

陈某涉嫌入户盗窃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和平手段,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占有关系,建立起新的占有关系的犯罪,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五种盗窃方式,其中入户盗窃为盗窃罪之一,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入户盗窃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有观点认为,入户盗窃时,即使没有盗得财物也应为犯罪既遂。

本案中,陈某趁刘某家中无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在财物尚未脱离刘某占有的情况下,被刘某回家当场撞见,应为盗窃罪(未遂)。由于陈某刚因为盗窃罪刑满释放,又实施盗窃行为,因此,即使陈某盗窃未遂,仍具有可罚性。

刘某构成强奸罪

刘某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妇女对自已性自主权有权利放弃,因此,妇女对性的承诺系被害人承诺系,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理论认为,妇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承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目的达到,承诺有效,不存在强奸的问题;如果目的没有达到,则承诺无效,可能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陈某答应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明确,就是因刚刑满,如果再因盗窃被抓,因涉嫌累犯问题,会判得很重,为了不被抓,才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承诺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但其目的因刘某妻子的出现并没有实现,因此,陈某同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承诺无效,不阻却刘某强奸行为的违法性。

从另一角度来说,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陈某的同意完全处于刘某的胁迫之下,此处的胁迫已达到足以令陈某不敢反抗的程度,因此,刘某的行为仍具有客观违法性。

从责任层面来说,刘某强奸陈某的故意明显。

因此,本案中,刘某涉嫌强奸罪。

结语:本案中,存在诸多巧合,正是这些巧合,使陈某和刘某的犯罪行为被摆上台面。本案中,陈某涉嫌盗窃罪,为入户盗窃;刘某涉嫌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