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A2.2、A2.3、A25.1、A22.2、A9.1、A22.3、A22.4、A26.4、A31.1、A33、R20.2、R19、R21和R22(必考)
一、合案或分案理由
A31.1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R34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1.能够合案申请的理由(具备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1、2之间相同的技术特征是xx,而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该特征,也未给出用该特征解决xx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技术特征是本申请的特定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不具备单一性):
原因分析:1.发明点并列;2.并列实施例无法上位概括。
第一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从而解决xx的技术问题;第二件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为xx,从而解决xx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两个独立权利要求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相应,彼此之间在技术上也无相互关联,因此两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并不包括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彼此之间不具备单一性,因此应当分别作为两件专利申请提出。
二、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
简述附件1的技术特征和存在的技术问题。
第一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xx。
第二份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xx,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为xx。
三、简述你撰写的权力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1.简述具备新颖性的理由
A22.2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一份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xx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xx也具备新颖性。
1.简述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A22.3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一份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xx,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xx,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区别在于:xx,根据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xx。其他对比文件均公开了xx,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xx(技术方案)取得xx的作用,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均具备(突出的)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xx也具备创造性。
四、能否要求享有优先权
A29.2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可以享有优先权的理由
对比该专利申请和在先申请可知,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xx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1(或说明书)中,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均相同,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且该专利的申请日(xx年xx月xx日)距其所要求的优先权日(xx年xx月xx日)在12个月之内,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不可以享有优先权的理由
在先申请中没有记载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xx等技术内容,因此,该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其申请日以实际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五、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需要考虑的因素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例如可以是,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或者用途最接近和/或公开了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的现有技术。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
六、客户自行撰写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
考虑新颖性(A22.2下位概念、单独对比、抵触申请、两个实施例、与公知常识结合)、创造性(A22.3)、缺必特(R20.2)、不清楚(A26.4,缺乏引用基础、相互矛盾、主题模糊)、不支持(A26.4,概括不当过于上位、记载不一致)、单一性(A31.1)、引用主题名称不一致(R22.1)、多引多(R22.2)、不属于保护的客体(A2.2,A2.3,A25.1)
回函
尊敬的xx公司: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xx的专利申请案,经仔细阅读技术交底材料、技术人员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及现有技术,我方认为贵公司技术人员所撰写的权利要求书存在一些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之处,将会影响本专利申请的顺利授权,现逐一指出。
1.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对应权利要求1的xx或权利要求1的xx的下位概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二者的技术领域、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xx,因此在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A20.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xx,通过xx(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上述的技术问题,因此,xx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目前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所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xx,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xx,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将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xx。由上述区别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xx。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xx,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xx。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xx。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对比文件2公开了xx。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2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xx。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存在矛盾: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的xx(与xx矛盾),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时,其限定部分与其引用部分存在矛盾,导致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但是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中没有记载xx,因此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缺乏引用基础,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未限定位置关系和连接关系: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但并未限定xx的设置关系及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4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记载不一致: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xx,根据说明书的记载,xx,即说明书中记载的是xx,而不是xx,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记载不一致,其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为了解决xx的技术问题,釆取了xx的技术手段(强调某种特定条件),权利要求4限定了xx,但未进一步限定xx,权利要求4涵盖了xx这种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情形。因此,权利要求4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涵盖了不能解决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5没有单一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目前掌握的对比文件,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
对单一性的分析(参考不能合案申请的理由)
9.权利要求6的主题名称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R22.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目前撰写的从属权利要求6,其主题名称“xx”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xx”不一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7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希望保护一种xx的方法,该方法不涉及xx本身的构造,仅仅涉及xx,其特征不是技术特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8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权利要求8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因如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xx,是以有生命的人体为直接实施对象,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2.权利要求9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产品材料的限定,是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由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极沟通,在充分理解发明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现有技术的检索、分析和对比,为贵公司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以上为咨询意见,供参考。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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