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推进十二师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关于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有关要求,为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普惠发展,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学前教育保教水平,十二师教育局在前期广泛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照与乌鲁木齐同城同政策原则,制定了《关于推进十二师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请登录十二师政务网站(http://www.12s.gov.cn/)首页,进入“公示公告”专栏,对《关于推进十二师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jyjksfwzx@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 李江

联系电话 0991-3728561

附件:《关于推进十二师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十二师教育局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关于推进十二师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

实施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学前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乌政办〔2020〕62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普惠发展,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学前教育保教水平,更好实现幼有所育,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底,十二师学前三年毛入园率稳定在98%以上,学位供给充足,满足“应入尽入”条件。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保持在50%以上,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促公平、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投入水平显著提高,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二)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完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三)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激发办园活力,鼓励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坚持规范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学前教育布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与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予以建设, 城镇小区幼儿园原则上按每3000人设3个班(小、中、大各1个班)标准确定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规模不足3000人的可与邻近小区合并建设。根据人口分布情况,按区域规划幼儿园设置,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建立公办园建设项目库,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建设项目成本,确保科学布局、优先建设。

责任主体:各团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加快提高公办幼儿园比重。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公共服务设施、团场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团场、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幼儿园。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团场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加快推进一〇四团德源世纪城二期新建幼儿园、五一农场新建幼儿园、头屯河农场新建幼儿园办成公办园;原属于一〇四团以转租形式办成民办幼儿园的星晨幼儿园,转变办园属性办成公办园;逐步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政府接收、与优质公办资源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推动中豪润园小区配套幼儿园、新河湾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公办园。

责任主体:各团场;责任单位:党委编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三)扩大资源供给。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老城(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与居民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配套建设幼儿园,并确保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提高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

责任主体:各团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四)调整经费投入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惠民利民范围,基本实现全师学前三年幼儿补助全覆盖。

1.补助对象:(1)十二师户籍人口年满三周岁及以上(截止到当年8月31日)的在园适龄儿童;(2)在十二师居住半年以上并持有居住证且按规定参加师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子女(幼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必须有一方符合流动人口相关条件)。

2.补助方式:对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实施学前三年保教费400元/生/月补助、免幼儿读本费130元/生/年(兵团财政补助)、采暖费120元/生/年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学年的财政补助按12个月计算,为5050元/生/年。

3.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资金由兵师财政承担。

4.家庭承担:

(1)保教费标准:按照与乌鲁木齐市“同城同政策”的原则,师发改委、教育局结合十二师实际重新修订《十二师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对学前幼儿所在家庭按照所入幼儿园等级按月收取保教费。

(2)伙食费收费标准:按每人每天不高于15元收取(含三餐两点或两餐一点)。

5.政策过渡:在新的《十二师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幼儿园根据《<十二师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师教发〔2020〕10号)相关标准收取保教费、伙食费、校车费等相关费用。

6.助困机制:师教育局制定学前教育助学金管理办法,各幼儿园拿出财政补助资金的5%设立学前教育助学基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施资助。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

责任主体:各团场、教育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制定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幼儿园,并统一标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幼儿园学籍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严禁出现乱收费现象。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协助相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的选择性需求。

责任主体:教育局;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团场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共服务需求举办民办幼儿园。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结合幼儿园等级评定合理确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抄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公示后执行,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责任主体:教育局;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团场

(七)核定办园成本。积极落实《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有关规定收取物业费。租赁场地价格需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控制租金,租金年增长率原则上不高于3%,10年封顶,不再增加租金,场地租期不低于10年。

责任主体:各团场;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1.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按照核定的公办园教师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及时纳编补充,严禁“有编不补”。将公办园教师编制上收师统一管理,根据在园幼儿数量,及时调整幼儿园编制配备,原则上“一年一调整”,将公办园中保育员、保安、厨师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解决公办幼儿园教师短缺问题。公办及民办幼儿园要全面实现每班“两教一保”配备标准。各类幼儿园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责任主体:各团场;责任单位:党委编办、教育局、财政局

2.依法保障教师地位待遇。认真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统筹工资收入政策,经费支出渠道,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公办园编制外聘用教师由人社部门审核,与编制内教师同工同酬,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由师财政统筹解决。将公办园教师绩效目标考核奖等一次性奖励纳入财政予以保障。有条件的团场可试点实施团场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民办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师工资收入。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园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聘任、培养培训及人才引进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园教师同等权利。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完善幼儿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提高中、高级职称比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各团场;责任单位: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严格教师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和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完善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政治审查,严把入口关,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新入职教师必须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到幼儿园从教需经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加强师德教育、完善考评制度、加大监察监督、建立信用记录、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培养教师职业情怀,教育引导教师弘扬兵团精神、胡杨精神,争做“四有”好教师。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终生不得从教。

责任主体:各团场;责任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团场、各相关部门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师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督促教育、编制、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建设、人社、卫生、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梳理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部门各司其责、形成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教育局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全师学前教育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学前教育各项管理、认定、考核等工作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对学前教育工作进度、质量进行实时监控和反馈。党委编办负责科学核定学前教育教师人员控制总量,充分挖掘事业编制现有存量,有效保障学前教育编制需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相关新建、改扩建项目立项审批,加强项目管理,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并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按照与乌鲁木齐“同城同政策”标准落实十二师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监督,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变更、注销、年检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保障,及时落实学前教育普惠项目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设置学前教育各级各类岗位及比例,深化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改革,为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负责审批出具相关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规划手续、土地使用手续,对相关项目建设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建议,为学前教育工作做好用地保障,提供规划方面的政策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学前教育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幼儿园收费公示内容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全师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和幼儿园租赁价格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工作。各团场落实幼儿园“团办团管”主体责任,根据辖区内停办园、空置园情况,对条件成熟的部分停办园、空置园实施接管或并购办成公办园;协调教育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工作,把新建、改扩建园办成公办园,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十二师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和管理体制运行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工作,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以团场为单位对普及学前教育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团场、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营造家长理解、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

免责声明

1、本公众号所载的文/图等稿件均出于为公众传播有益资讯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我们不对其科学性、严肃性等作任何形式的保证。如其他媒体、网络或个人从本公众号下载使用须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2、凡本公众号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本公众号采用的非本公众号原创文章及图片等内容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果本公众号所选内容的文章作者及编辑认为其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用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对于已经授权本公众号独家使用提供给本公众号资料的版权所有人的文章、图片等资料,如需转载使用,需取得本公众号和版权所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