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底,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正当防卫”制度具体适用上的“十大准则”,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象条件、认定条件和刑罚裁量等等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

壹

有一起令人稀奇的案件,发生在新“正当防卫”认定标准修订的前后时间,让人谈论不休。

中原劳务大省河南某地的村民谭某,在厦门特区务工将近十年,每月工资有近万元。妻子和孩子则留在河南老家生活,家庭开支基本上是由谭某一个人承担。

张某是基层公职人员,2016年起调到谭某所在的乡镇,在某单位任所长一职。

因为各种机缘,张某与谭某之妻党某开始熟络起来,并最终发展成情人关系(讽刺的是,党某之母是第一时间知晓这种不正常关系,但始终未说什么)。

正可谓“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张某与有夫之妇党某这种不见光的地下情人关系,很快被伟传了出来,当地百姓也是指指点点议论纷纷,就一传十十传百地传到了谭某的耳朵里。谭某一直都在怀疑妻子跟别人乱搞,但苦于没有证据。他几次提出要离婚,都被妻子用各种理由拒绝。

为了能抓到妻子出轨的现行,谭某就想出了一计谋,他哄骗妻子说要出门去厦门务工,让党某送他到县城的车站买票上车。等妻子返回时,他又悄悄下车,然后躲在自己楼房的杂物间里,并且安装了监听设备,准备拿到实锤的证据。

机会终于来了。一日,党某的母亲自己打电话给张某,要他帮忙解决她跟别人的一些纠纷。张某欣然允诺,驱车前往。

事情很快就解决。张某准备返回镇上,党某以中午时分人比较困乏开车不安全为由,要张某到她家里午睡后再回镇上去。张某同意。

两人就到了党某的家中,闲聊一阵后就媾合到一起,在谭某和党某的卧房里发生了实质的性行为。这一切都被躲藏在杂物间里的谭某全程“现场录播”监听到了。

谭某怒火中烧,他持长刀破门而入,先是连捅妻子几刀,致党某当场死亡。然后又追杀张某,张某身上多处受伤鲜血直流,为了逃命迫不得已随手操起屋内的铁叉(农村叉鱼的)还击,慌乱中将谭某刺死。(当然,这些都是事后张某投案时的供述。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如何,因为卧室外面没有安装监控探头,外人也无从知晓。)

尔后张某夺门逃出,慌忙启动自己的车,在车上打电话告诉朋友自己被人追杀负伤,叫他赶快过来帮忙送医治疗。

戏剧性的是,谭某和妻子党某,这对生前貌合神离、针尖对麦芒的苦命冤家,竟同时命赴黄泉。(难不成在地下他俩还要继续这种孽缘?)

贰

张某在治疗期间就主动投案,后即被刑拘,并被批捕,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某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张某虽然在道德上要受谴责,但在法律上,他应免于刑事责任的,因为在当时紧急情况下,他所做的都是为了“自保”,是“正当防卫”。

问题来了,这个张某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我个人觉得,在这种情形下用“正当防卫”条款来为当事人张某开脱,简直就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首先,很明显,张某和谭某妻子党某搞畸形恋情,历时多年,这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此起恶性事件的直接之因,是案件的源头。张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又是领导职务,更是有着多年社会阅历的成年人。他不可能不了解这样做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其次,张某是自己主动跑到谭某的宅子里与谭某之妻行苟合之龌蹉事的,没有任何胁迫恐吓。他作为一个成年人,而且還是年龄50多岁的公职人员,完全应当充分预见这样做带来的后果。这可能是本案最最纠结的地方。如果张某把谭妻带到自家宅院卧房或第三方的处所(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等),被谭某持械杀上门来,那“正当防卫”的认定几率会高很多。但他是在谭某自家的房子里,与人妻私通,以“正当防卫”来辩解,很难令法院和公诉人员采信!

第三,在谭某屋内的打斗厮杀情况,都是张某事后的供述,是他单方面的说辞。而另外两名当事人已经当场死亡,“死无对证”了。到底是谭某杀红了眼被为保命的张某“正当防卫”反杀,还是张某直接就杀死了谭某后说谎,还需要公安机关的细致补充侦查。但是张某供词的可信度很低,被法官采信的概率很小。

但是不论最终是什么刑罚,张某必定身败名裂无疑。作为一名基层干部,不想着如何努力工作为一方的老百姓办实事、谋福利,光想着徇私枉法、蝇营狗苟,找地下情人苟合发泄私欲,败坏了社会风气、激化了干群矛盾,他的仕途就此作古,并且定为乡民所唾弃,遗臭万年!司法机关会慎重对待这个案件的定性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