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日15:00-16:00,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金鑫就近年来税务总局打击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和骗取涉疫税收优惠违法行为工作的措施与成效,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交流,解答了网友关注的涉税热点问题:

Q:

老板为了多抵税款,让我买些发票入帐,这么做有什么后果?

A:

答复:你这种买发票的行为,是一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虚开发票会面临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零五条及二百零五之一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刑事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部门都会对当事人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Q:

如果身份被冒用成立公司,用于虚开发票,如何处理呢?

A:

答复: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大肆骗用、租用、盗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空壳企业”,从事虚开犯罪活动。如果发现身份信息被他人窃取盗用,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此,我们也呼吁广大群众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急于找工作的年轻人,尤其要注意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充当“空壳企业”法人。

Q:

您刚刚提到,四部委联合开展的打击虚开骗税专项行动为期两年,自2018年8月开始,但现在看来,这项工作仍在继续开展,能否请您对此解释一下?

A:

答复:今年以来,打击虚开骗税工作虽然在总体上保持了一定力度,但受新冠疫情影响,进度有所放缓,新的案件产生、积累较多。根据对当前虚开骗税形势判断,为实现“形成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压倒性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猖獗势头,四部委联合决定将专项行动时间延长至2021年6月底。

Q:

对于企业来讲,是否有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辨别电子普通发票是否为虚开,以规避风险?

A:

答复:辨别电子普通发票是否为虚开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普票进行查伪验真,可杜绝套印、变造、伪造电子发票等问题。

(二)加强业务内控。注意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与实际业务的一致,注意对销售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身份资格的审查,对资金支付、运输单据、发票快递单据等证据的留存备查。

Q:

作为纳税人,应该如何防范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

A:

答复:一是提高防范意识,购进货物时,了解交易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评估风险。

二是交易时,使用公对公的银行账户结算。

三是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包括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保证票、货、款一致。四是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凭证。如果在后续发现问题可以给税务机关甚至公安机关调查时提供依据。最根本的还是不要心存侥幸、不贪小便宜,保证全部业务的真实性。

Q:

打击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对很多人来说属于新鲜事物,能否请您详细介绍一下?

A:

答复:今年以来,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办税措施,特别是大力扶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一些不法分子又趁机而动,想方设法钻政策空子,企图蒙混过关,实施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等违法行为。为保障各项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在“双打”两年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靶向施策,针对没有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开展专项打击,以打击涉疫“第三假”促进打击“双假”工作稳步推进。

Q:

目前,电子发票逐渐普及,有没有虚开增值税电子发票的情况?相对于纸质普通发票虚开有什么新特点?

A:

答复:随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逐渐普及,税务机关已经发现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关案件。从已查结的案件来看,主要是电子普通发票和纸质普通发票夹杂虚开;尽管不法分子虚开发票的载体有所改变,但虚开的主要手段和特点没有本质的变化。我们已经针对电子普票虚开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工作,并将持续关注电子普票虚开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应对。

Q:

出口企业被骗税分子操纵从事骗税活动,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企业骗税,但法院对该企业作出无罪判决,税务机关是否可以继续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A:

答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仅指出口企业的骗税行为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但不代表其行为完全合法,不影响税务机关依据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出口企业存在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情形,构成行政违法,可由税务机关依法惩处。根据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继续依法对该出口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Q:

出口企业出现假自营真代理情况,其采购、出口等业务均被骗税分子操纵,税务机关如何认定骗税?向企业还是骗税分子追缴退税款?

A:

答复: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货物,但以自营名义操作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是假自营真代理行为。出口企业在明知其代理行为不予退税的情况下,仍为取得退税款以自营名义出口并申报退税,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另外,虽然采购、出口等一系列业务均由骗税分子直接操纵,出口企业将收到的退税款交给骗税分子,企业只收取代理费,但是出口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直接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税务机关也将税款退至该企业账户。因此,出口企业作为退税及骗税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均应以该出口企业为对象。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因此,出口企业发生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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