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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2309中国人民检察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发布起诉书,起诉以赵某某、李某某、宋某为首的贩毒团伙。而此案中的宋某,则是辉县一名90后女子。详细情况一起来看: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生,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农民,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女,1990年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某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曲某某(另案处理)自2017年开始,在缅甸设立了一个通过人体藏毒方式,向境内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网络发布信息招募运毒人员,被招募的人员经过审核后,由犯罪集团成员指引安排到达缅甸吞毒窝点,并收缴运毒人员的手机、身份证件等物品,对运毒人员威胁恐吓防止其逃跑,要求运毒人员吞食萝卜条进行训练,后在曲某某安排下,由犯罪集团成员组织监视运毒人员吞食毒品包裹物并摄像威胁,再由曲某某组织安排运毒人员搭乘交通工具将毒品运至指定地点,由犯罪集团成员接应排毒。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5月被吴某某招募到该犯罪集团,负责协助曲某某管理其他犯罪集团成员、网络招募运毒人员、管理运毒人员、为运毒人员拍摄吞毒视频,以及买菜做饭等杂事。
被告人宋某于2017年10月被李某某招募到该犯罪集团,负责网络招募运毒人员、包装毒品,以及做饭等杂事。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11月被宋某招募到该犯罪集团,运输一次毒品至四川省成都市后,在四川省成都市租住温江区柳南二路34号504号房屋、成华区东裕路130号银锣湾小区1幢1单元719号房屋作为该犯罪集团地接人员接应运毒人员。
运毒人员杨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0月被该犯罪集团招募,2017年10月24日,杨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45.2克至重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运毒人员薛某某(已判决)于2017年11月被该犯罪集团招募,2017年12月9日,薛某某通过人体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356.25克至重庆,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2日,被告人宋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1日,李某某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赵建某某、宋某在以曲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中协助从事运输毒品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三名被告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宋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辉县部落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毒品害人害己害家庭,毒品危害猛于虎,切勿以身试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nd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如涉及版权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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