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通常出现在代理人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注册咨询工作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申请注册、商标争议案件的审查审理中以及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法院在查处商标侵权、确权等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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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申请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申请注册商标以及申请注册哪一个商标等至关重要,对商标申请人面对的侵权或维权之诉的诉讼策略、手段也至关重要,这是知识产权行业常常面临的一个问题。那么,商标近似判断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在本文中,笔者将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首先,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商标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 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 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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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的依据: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以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进行商标注册审查、商标确权案件中采用的近似判断的依据,也是知孚知识产权在业务工作中,为客户提供商标近似判断的主要依据,同时,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知孚知识产权也将结合以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的近似判断咨询工作,简单列举如下:

驰名商标: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

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外文标志: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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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写在最后,商标近似判断虽然有相应的规则和方法,但仍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商标近似判断也从不是简单的套用公式似的机械判断,需要综合考量各个方面的因素。在这其中,商标局审查员,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高院法官以及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对相同的两个商标,在不同的背景下,给出不同的结论。知识产权工作者的任务,则是从客户的角度出发,站在相关公众的角度,施以一般注意力,采用相应的技巧和方法,得出一个在现有数据和背景下的相对正确的近似判断结论,并结合客户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可以说,知识产权服务和商标近似判断这条路,依然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