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2020年12月3日报道,美国国会众议院于当地时间2020年12月2日表决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对外国公司在美国上市提出了额外的信息披露要求。该法案已于2020年5月获美国国会参议院批准通过,接下来将递交总统特朗普签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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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备受我国媒体关注,具有强烈地将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治化倾向,将对已在或拟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作为一名中国执业律师、美国注册会计师以及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也曾在2019年10月-2020年4月之间作为主办律师为某中国企业“反向并购”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笔者在美国国会官方网站上查看了该法案的原文,现对其进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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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以下简称“《问责法案》”)的英文全称为“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由于英语短语“tohold somebody accountable for something”的中文意思为“认为某人应对某事负责”,因此该法案被翻译为《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该法案是针对《2020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的修订法案。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问责法案》的内容,笔者将首先简要概述《萨班斯法案》,进而详述《问责法案》对《萨班斯法案》的修订内容。
一
《2020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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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班斯法案》的英文名为“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其也被称为《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英文全名为“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Reform and Investor Protection Act of 2002”),因其由时任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主席保罗·萨班斯和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迈克·奥克斯利联合提出,而被正式命名为《2020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1年12月2日,美国最大的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突然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随后爆发安然公司与负责对其财务审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联合进行财务造假的“安然丑闻”,这对当时美国证券市场的秩序以及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造成了巨大影响,同时也暴露了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大漏洞。为了及时应对和处理“安然丑闻”所暴露出的问题,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5日正式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并最终于2002年7月30日经时任美国总统“小布什”签署后正式成为法律。
《萨班斯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以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有关审计执业监督、提供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上市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财务披露义务、证券违法行为惩罚措施以及证券市场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做出了相当程度的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成立了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英文全名为“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以下简称“PCAOB”)监管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萨班斯法案》不仅要求任何为美国上市公司编制或出具,或参与编制或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在PCAOB注册,否则从事上述工作都是违法的,并且授权PCAOB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萨班斯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
二
《问责法案》对《萨班斯法案》的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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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问责法案》主要对《萨班斯法案》第104节“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进行了增补。
该节授权PCAOB对在PCAOB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PCAOB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和涉及发行证券的公司的相关事项时,是否遵守《萨班斯法案》、PCAOB的规定、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相关专业准则按照如下频率进行检查(以下简称“PCAOB检查”)。
(一)对于每年通常为100家以上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于每年通常为不足100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每三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如果PCAOB发现经调整后的检查频率与《萨班斯法案》的立法目标、公众利益和对投资者的保护一致,则可以对上述检查频率进行调整;并且PCAOB可以根据美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自行决定,进行特别检查。
《问责法案》对《萨班斯法案》第104节的增补内容如下:
(一)关于他方司法管辖权排除PCAOB检查的披露。
如果为某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PCAOB会计师事务所在他方司法管辖区设立有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并且PCAOB认定由于该司法管辖区的管辖权导致PCAOB无法对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那么该上市公司应当向美国证监会提交文件以证明该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性实体不对该公司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
(二)自《问责法案》生效之日起,如果他方司法管辖权连续三年排除PCAOB检查,那么聘请被排除了PCAOB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禁止交易公司”)的股票将被禁止在美国全国性证券市场或通过美国证监会所监管的其它方式,包括“柜台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以下简称“第一次禁令”)。
(三)在第一次禁令期间,如果禁止交易公司能够向美国证监会证明,PCAOB检查能满足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那么第一次禁令将被取消。
(四)如果他方司法管辖权再次在第一次禁令取消后一年之内排除PCAOB检查,那么禁止交易公司的股票将于5年之内被禁止在美国全国性证券市场或通过美国证监会所监管的其它方式,包括“柜台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以下简称“第二次禁令”)。
(五)如果第二次禁令的期限结束之后,禁止交易公司能够向美国证监会证明,PCAOB检查能满足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那么第二次禁令将被取消。
其次,关于他方司法管辖权排除PCAOB检查期间的PCAOB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审计报告额外信息披露义务。
在他方司法管辖权排除PCAOB检查期间,如果某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为他国公司,那么其所聘请的PCAOB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披露以下信息:
(一)该会计师事务所已经为该公司准备了审计报告;
(二)该公司所属司法管辖区内政府性实体对该公司的所有权比例;
(三)与该会计师事务所同属于该他方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性实体是否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财务权益;
(四)该公司或该公司的关联经营实体中具有中国共产党官员身份的董事会成员姓名;
(五)该公司的章程或类章程文件中是否含有中国共产党党章或任何该党章的内容。
以上是《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主要内容,因中美文化差异、中英文行为逻辑与结构不同,美国的法律草案、正式法律或法律性文件比较晦涩难懂,笔者经过认真研读,利用专业知识从《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法律修正案特点出发、结合《2020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以中文介绍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的主要内容,以供律师同仁阅读、共同探讨之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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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新华网官方网站: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0-12/03/c_112681629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7日。
②.参见美国国会官方网站: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senate-bill/945/text?__cf_chl_jschl_tk__=6a800a4d23d7b0daa8579cb275bffadf98f63df0-1607357452-0-ASvJtW7mszpT2G7suRVNnZq8flBoEfV8yFEO5tp6CFtpzSDtSQf8VBjIqhi20bZvUJXFuYUUyvJPR_gJbF18J3Zek1USPv8msU3B8HH5ScQWq3sDGmam2UwyPYE--TXugtadyJiANpkypydrizMRIeYGwi57nQ5d_wubY-lL0_T1ZjdLvs2QEUMYdBbjs3RkQX8-a0znEslby7NfY7KxsgJdHim3EjECVHuKoEw-zUH-M5-crGOLLldE5epf8KXZmuL0hj7b0w0j1ktHSm5fYyNoj0LBTS5LdfkOWPpevj13k6Y8pMllfznM0aYTrNZI3fGsgNc_V4PkqhMcnbBvZx99Wjyrsb4v7XWndVL15Mf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7日。
③.参见美国国会官方网站: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senate-bill/945/text?__cf_chl_jschl_tk__=6a800a4d23d7b0daa8579cb275bffadf98f63df0-1607357452-0-ASvJtW7mszpT2G7suRVNnZq8flBoEfV8yFEO5tp6CFtpzSDtSQf8VBjIqhi20bZvUJXFuYUUyvJPR_gJbF18J3Zek1USPv8msU3B8HH5ScQWq3sDGmam2UwyPYE--TXugtadyJiANpkypydrizMRIeYGwi57nQ5d_wubY-lL0_T1ZjdLvs2QEUMYdBbjs3RkQX8-a0znEslby7NfY7KxsgJdHim3EjECVHuKoEw-zUH-M5-crGOLLldE5epf8KXZmuL0hj7b0w0j1ktHSm5fYyNoj0LBTS5LdfkOWPpevj13k6Y8pMllfznM0aYTrNZI3fGsgNc_V4PkqhMcnbBvZx99Wjyrsb4v7XWndVL15Mfg,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7日。
④.参见《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英英 · 英汉双解).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⑤.指在美国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
⑥.《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在此处所用的英文单词为“governmental entity”,中文翻译为“政府性实体”,在该法案中是指政府性企业、组织或机构。
⑦.《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在此处所用的英文单词为“operational entity”,中文意思为“经营实体”,在该法案中是指经营性企业、组织或机构。
律师简介
罗翔律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
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师;
盈科成都合伙人律师;
四川律师协会国际投融资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长期从事涉外投、融资法律服务,涉及中国企业境外股权与资产并购,海外新设企业注册、组织架构、股权/股份转让、税务筹划,VIE架构,外商企业境内投资以及涉外投资纠纷解决等法律服务,并通过专业沟通、风险把控、系统操作及团队合作,获得了委托人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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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罗 翔
编/辑/ 陶玉文
审/核/ 陈丹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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