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限行规定,辱骂阻挠交警执法,南乐夫妻双双受处罚!

案情简介

南乐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该通告规定了南乐县城区外环以内的所有道路(不包含外环)的限行时间、限行车辆及处罚措施。

2017年12月7日16时许,南乐县交警队执勤民警在限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吴某驾驶的车辆属于限行车辆,遂将其拦下。在对吴某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吴某之妻程某先后采用抢夺驾驶证、执法记录仪,打坏民警向其出示的南乐县政府相关通告,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抓挠,电话召集亲属到场等方式阻碍执法。吴某先后采用对执法人员进行撕打、高喊“警察打人了”、“东西都抢走了”、“钱包都抢走了”,叫程某给家里人打电话等方式阻碍执法。期间,民警许某被打伤,经鉴定,许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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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程某、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属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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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被告人吴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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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说法:

国家法律不容无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人民警察的权威性更不容践踏。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群众权益的公务行为,也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民群众应自觉维护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人民警察接受人民的监督,如果认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切勿以身试法,触及法律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南乐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