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姜杰律师,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设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羁押掌握的越来越严格,坚持慎用、少用羁押性强制措施,能不羁押的就不羁押。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坚持“不采取”;能采取低强度措施的,不采取高强度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诉讼进展和案情变化,要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该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这一次相关修改,一方面是要改变以往司法实践中以“取保候审”代替结案的状况,另一方面是要改变判决生效前擅用羁押强制措施,当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因为已经羁押也不得不判,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况。

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把对被告人LZG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LZG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被告人刘志刚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起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宣判时,被你院决定逮捕,当场被带走。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2020年12月7日到大连市看守所会见LZG,看守所告知疫情期间犯罪嫌疑人入所后要进行一个月的隔离,隔离期任何人不能会见。

现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尚未结束,被告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不应决定逮捕。

二、本案在审理期间,二审尚未结束,判决尚未生效,先行羁押,将占用二审羁押期限,使二审快审快判,必然“绑架”二审造成案件纠错难度。从而客观上侵害被告人的权力。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立法精神。

三、你院是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24小时之内对被告人进行捕后询问?如果没有,因前述疫情隔离已无法询问,这将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性规定。

四、检察院未作羁押必要性审查,疫情原因(隔离一个月)已使检察院无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五、疫情期间羁押也是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出现障碍。

六、疫情期间,非必要羁押的被告人,羁押也给看守所疫情控制带来风险。

七、LZG本身有心脏病。

综上,请你院综合考虑本律师意见,撤销逮捕决定或决定对刘志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姜杰

2020年12月8日星期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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