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编制和修改详细规划,的确可能影响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甚至是减损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利用权和开发权。尤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就形成约束力,是规划管理的最直接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建设,各相关利益群体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因此对地方政府编制和修改详细规划行为亦有司法救济的必要。但与仅设定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传统行政行为不同,详细规划涉及局部地区建设用地中可大批量开发地块总体空间安排且具有高度政策性和公众参与性,司法机关对详细规划行为受理和合法性审查应当审慎。特定地块权利人一般并不宜对详细规划的整体内容提起诉讼。权利人对与其土地利用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结合详细规划实施情况、权利人或者利益相对方申请许可情况以及是否已经依据详细规划取得“一书两证”情况等综合判定被诉行政行为、起诉时机以及具体的审查内容和审查标准。只有在详细规划已经直接限制当事人权利且无需通过“一书两证”行为即能得出明确限制结论的情况下,才宜考虑承认修建性详细规划中有关特定地块规划限制内容的可诉性;相对人还应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对详细规划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应尊重总体规划控制和专业判断,尊重行政机关的政策调整,并考虑详细规划的稳定性;合法性审查更多体现在程序合法性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依据详细规划作出“一书两证”行为的,当事人应直接对颁发“一书两证”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颁发“一书两证”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宜再对详细规划的内容申请复议和诉讼。当事人认为详细规划侵犯其土地利用权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在对“一书两证”行为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中,一并请求对详细规划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给权利人已经取得的权利造成损失的,权利人还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规定精神,直接诉请相关主体依法补偿损失。
【裁判文书】 (2019)最高法行申10407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司法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注意相关立案证据的保存。对于有些人民法院收取立案材料时不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的情形,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邮寄立案,在邮单上注明内容,保存好相应的凭证,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