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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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书字号:(2023)桂02民终1598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陈甲与陈乙原系夫妻,2014年10月8日协议离婚,二人离婚后财产纠纷经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陈乙在某运输公司的40万元债权及利息归陈甲、陈乙共同所有,双方各占50%份额。陈乙上诉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乙系某运输公司员工,2011年度陈乙将可获得某运输公司领导超利奖282700元转为借款。陈乙出具笔录确认2016年起借款停止计息,借款利息计算至20 15年12月底。2019年6月25日,陈甲收到某运输公司归还陈乙的借款30万元。2021年7月30日,陈乙确认收到某运输公司归还的借款本金30万元,本息已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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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陈乙所作的放弃利息的承诺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停止计息的问题,本案的出借人陈乙系某运输公司的领导人员,与一般的借款相较而言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且用于出借的本金大部分来自某运输公司向其发放的领导奖金。因某运输公司经营遇到困难,陈乙作为领导人员同意放弃2016年后借款的利息,并在笔录中认可此事,符合情理。

综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陈甲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法院利息计算正确,但对于免息承诺,本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不一定知晓其所有员工个人家庭情况,陈甲未举证证明某运输公司知晓二人离婚的事实,且案涉借款出借人系陈乙,某运输公司在陈乙处分行为中属于善意第三人,故应采信某运输公司主张2016年后无利息的抗辩。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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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海滨律师案件评述】

本案核心在于:婚姻关系解除后,共有债权未分割前,夫妻一方对善意第三人作出的免息承诺,效力及于全部债权。

案涉40万元债权及利息,系陈甲与陈乙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离婚后虽财产未分割,但在对外关系上,二人仍属连带债权人,债务人对善意连带债权人之一的清偿或合意,原则上及于全部债权。

陈乙作为出借人,与某运输公司存在身份及资金上的特殊关联。其同意停止计息并确认本息结清,符合企业经营困难的常理,属有效处分。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从知晓陈甲、陈乙离婚及债权共有情况,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串通,依法构成善意第三人。

【核心裁判规则】本案确立两项规则:一是处分行为符合交易习惯且无恶意,即为有效;二是相对人是否知情且无恶意,是判断善意的关键。共有债权未分割时,单方处分若遇善意第三人,效力及于全体。内部份额受损方可另行追偿,但不得对抗外部善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