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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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不少债权人认为,只要执行价款转至法院账户,就只能由申请执行人领取,其他债权人无法参与分配。

那么,执行价款已经转至法院账户,债权人还能申请参与分配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北京某公司与于某某、哈尔滨某公司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经过变价程序处置的,只要变价款还在人民法院账户,即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电请参与分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北京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的认定问题。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2年修正)第五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依据上述规定,在作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为保障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允许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

本案中,涉案3987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的拍卖价款在北京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之时尚未分配,仍在人民法院账户中,在变价款的清偿分配前,仍处于执行程序中,不能视为执行程序终结。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北京某公司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款24194312元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北京某公司的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观点简析】

一、为何账户内价款仍可参与分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参与分配申请需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价款转至法院账户,仅代表财产变现完成,并非执行终结;只有当价款实际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程序才真正终结。

只要执行价款未发放,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未完成最终处置,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参与分配。这一规定旨在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权益,避免部分债权人独占执行财产,导致其他债权人债权落空。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核心条件

结合案例及法律规定,申请参与分配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调解书),债权合法有效;二是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是在执行价款发放前,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价款转至法院账户但未实际发放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需及时关注被执行人财产处置情况,在价款发放前提交申请及证据。若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依法提出执行异议。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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