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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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权人常遭遇债务人在另案中与他人达成调解协议,大幅减少自身财产(如降低债务金额、放弃财产权益等),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与他人调解减少财产的,债权人能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院指导案例《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明确: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观点简析】
债务人与他人恶意调解减少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通过该程序撤销调解协议,挽回损失。
一、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调解协议涉及的财产享有合法债权;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债权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此前的调解诉讼程序。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
二、债务人与他人调解减少财产,可提撤销之诉的情形
1. 恶意调解放弃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与他人在调解中,故意放弃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降低债务金额,或无偿转让财产,导致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提起撤销之诉。例如,债务人与案外人调解,放弃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就符合起诉条件。
2. 调解协议内容虚假,规避执行。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虚构债务、转移财产,表面上减少债务人财产,实则规避法院执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比如,债务人与他人调解,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3. 调解协议侵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若债务人的财产设有抵押权、质权等,调解协议处置财产时未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 调解协议未损害债权人权益。若债务人与他人的调解协议未减少债务人可执行财产,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例如,债务人与案外人调解处置闲置财产,所得款项可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2. 债权人自身原因未参加调解程序。若债权人因自身过错,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错过参与调解的机会,不得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 调解协议未生效或已被撤销。若调解协议尚未生效,或已被法院依法撤销,债权人无需提起撤销之诉,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遭遇此类情况,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一是债务人与他人的调解协议、财产处置记录;二是债务人财产减少、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三是自身债权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借条、判决书等)。起诉时,需明确调解协议侵害自身权益的具体情形,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债务人存在恶意调解、规避执行的行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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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债权人常遭遇债务人在另案中与他人达成调解协议,大幅减少自身财产(如降低债务金额、放弃财产权益等),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
那么,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与他人调解减少财产的,债权人能否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最高院指导案例《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中明确:
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与他人在另外的民事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放弃其取回财产的权利,并大量减少债权,严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条件的,债权人对民事调解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观点简析】
债务人与他人恶意调解减少财产,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通过该程序撤销调解协议,挽回损失。
一、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调解协议涉及的财产享有合法债权;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债权人因不能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参加此前的调解诉讼程序。三者缺一不可,否则法院将驳回起诉。
二、债务人与他人调解减少财产,可提撤销之诉的情形
1. 恶意调解放弃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利益。债务人与他人在调解中,故意放弃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降低债务金额,或无偿转让财产,导致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提起撤销之诉。例如,债务人与案外人调解,放弃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无法受偿,就符合起诉条件。
2. 调解协议内容虚假,规避执行。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虚构债务、转移财产,表面上减少债务人财产,实则规避法院执行,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调解协议。比如,债务人与他人调解,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3. 调解协议侵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若债务人的财产设有抵押权、质权等,调解协议处置财产时未保障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 调解协议未损害债权人权益。若债务人与他人的调解协议未减少债务人可执行财产,未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无权提起撤销之诉。例如,债务人与案外人调解处置闲置财产,所得款项可用于偿还债权人债务。
2. 债权人自身原因未参加调解程序。若债权人因自身过错,未及时主张权利,导致错过参与调解的机会,不得事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3. 调解协议未生效或已被撤销。若调解协议尚未生效,或已被法院依法撤销,债权人无需提起撤销之诉,可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遭遇此类情况,需及时固定证据,通过法律程序维权,避免自身权益受损。一是债务人与他人的调解协议、财产处置记录;二是债务人财产减少、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三是自身债权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借条、判决书等)。起诉时,需明确调解协议侵害自身权益的具体情形,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债务人存在恶意调解、规避执行的行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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